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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学术概况
200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的治理和预防腐败工作思路,团结和组织专业委员会成员,联系政府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校和法学界、社会学界、经济学界、犯罪学界的专家教授,联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调查、理论研究、立法研究、预防方法措施等对策研究,推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制度防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开展了如下几项学术活动: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推动廉政法制建设
2002年4月5日和2003年1月6日至9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分别在广州和哈尔滨召开了两次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讨会,应邀出席会议的专家教授和司法实际工作者就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必要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体系构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王牧教授认为:依法治理腐败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樊崇义教授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中央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体现,预防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之一,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应把预防犯罪作为一项原则写进法律;曲新久、王平等教授还就吸收借鉴国外预防立法成果,构建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体系问题进行论证。研讨会的许多成果被地方人大和检察机关采纳。至2005年6月,全国已有6个省和15个市级人大制定了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理论征文,推动预防理论研究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联合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日报社、人民检察编辑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基础理论和实践问题”征文活动。活动期间,收到来自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投稿672篇。征文题材广泛,既有论述预防职务犯罪基础理论的,也有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的;既有论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也有具体探讨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的。征文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准。有25篇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文章被评为优秀作品。征文成果被中国法律出版社以《中国预防职务犯罪调查》为题结集出版。
三、组织召开预防职务犯罪与法律监督理论研讨会,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基础
2003年8月,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预防职务犯罪与法律监督”专题理论研讨会,会议邀请有关专家教授和司法实际工作者就预防职务犯罪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能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部分与会专家认为,法律监督的本质是预防,预防工作包含了丰富的法律监督内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就是防止司法权力滥用,预防和减少司法人员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犯罪。从实际效果看,检察机关的每一具体司法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了职务犯罪的发生。这次研究成果对解决一部分人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错误认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开展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的合法性与操作性理论研究
2003年5月和2004年10月,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两次在北京召开“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有关法律问题与操作问题理论研究会”。会议围绕“行贿犯罪事实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对行贿犯罪事实进行公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与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对行贿犯罪事实进行公示是否属于对犯罪行为人二次追究”以及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的条件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会议充分肯定了浙江宁波、江苏无锡、四川等地检察院在工程建筑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公示查询制度的做法,认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是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行贿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是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一些与会专家认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必然对行贿人和单位带来不利后果,这是行贿犯罪必须付出的代价。会议的成果有力地促进了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公示查询的工作深入推进。目前已有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数十个市级检察院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合作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有的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廉政准入制度。
五、组织召开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理论研讨会
2004年11月,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理论研讨会,会议就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任务,体系架构以及检察机关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认为,落实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不仅是对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廉洁性的监督和预防职责,在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会议对准确理解和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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