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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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是全国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二条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贯彻“三个代表”思想,联络、组织全国犯罪学研究人员,从我国实际出发,全面、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原因、发展、变化规律和防治对策,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犯罪学理论体系,为社会稳定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探讨,撰写学术著作,翻译介绍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

二、召开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既是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经验;

三、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承担国家或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犯罪学咨询服务;

五、编辑出版犯罪学研究刊物;

六、建立、健全组织和发展会员。

第五条 会员

一、凡从事犯罪学研究的人员和刑事司法以及相近学科的研究工作者,具有一定犯罪学理论研究能力或发表过有关论著者,自愿加入本会,由本人提出申请和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均可成为会员。

二、根据具体情况本会可吸收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会务和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六、交纳会费;

七、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研究机构。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本会最高权利机关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修改、通过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听取和审议会务报告,讨论制定研究规划。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会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为了便于日常工作,本会设立秘书处、学术部、联络部、外事部等部门。

四、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学术界著名学者和对犯罪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者为名誉会长、高级学术顾问或咨询委员。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及其管理: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司法等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本会秘书处设会计、出纳,管理财务;

六、本会在银行开立账号。

第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国家检察官学院,邮政编码为100041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成立;终止时应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民政部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会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多数通过。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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