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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障碍与保安处分概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
孙东东 李文斌
一、中国精神障碍患病率和精神卫生机构概况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13亿人中,患有如精神分裂症、内源性抑郁症等重性精神病的人数约1600万人;癫痫病人数约600万人;智商低于70的智能障碍者占总人口的1%。据公安部门公布的资料显示,每年精神病人严重肇事肇祸约一万人次。
中国目前拥有各类精神卫生机构800多家;有精神科床位数约18余万张;精神科医生人数约1.9万人;精神科护士约3.1万名。其中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安康医院(原精神病监管院)23家,分布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工作人员近4千名。安康医院的主要职责是收治肇事肇祸但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特别是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者。据公安部门的统计,全国安康医院累计收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障碍已达十万余人次。
二、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的法律规定
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的国家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除上述国家法律规定外,一些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具体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最有代表性的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28日通过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由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2月8日通过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的实施与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强制医疗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精神障碍者实施强制医疗。
对于强制医疗的管理也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机关内设的强制医疗管理部门,如北京市公安局的强制治疗管理处。该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制定强制治疗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对强制治疗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四、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的具体形式
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的稳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侧重点却分“控”和“治”两类。所谓“控”是指对精神障碍者行为控制,防止其发生危害行为。“治”则是指针对精神障碍者的病症进行治疗、康复。根据强制医疗实施的时间、空间以及侧重点,可将保安处分的形式分为:
1、即时强制治疗。公安人员使用即时强制错,对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现场应急行为控制,辅以必要的医疗措施。侧重点是行为控制。
2、集中强制治疗。公安机关将实施了危害行为但又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送往指定的专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医学治疗,促进精神康复。侧重点是精神医学治疗。
3、临时医疗看护。公安机关在实施重大安保工作期间,对有严重危害行为史尚未完全康复或有危害行为倾向的精神障碍者,在指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临时性的医疗看护。安保工作结束,即可解除医疗看护。侧重点也是行为控制。
五、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的场所都是专门的精神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均须符合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准入条件的规定,经过严格的考核选聘。所需经费均由政府财政支付。设施的建筑结构、功能符合公安部、卫生部、建设部制定的有关精神病监管院的建设标准设计、建设。具体诊疗措施均按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制定的有关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实施。
为了避免误诊误治以及对已经康复的精神障碍者长期留院治疗,北京市、上海市等省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均予以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办法。如: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由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对其进行诊断。经诊断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接回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经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诊断,认为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出院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将其交给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还规定:“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复核。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诊断复核。诊断复核结论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作出。
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
“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人身或者财产利害关系的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会诊和治疗。
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的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六、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展望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当代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人们对待精神障碍者的态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都缘于此。主要为:国家尚无《精神卫生法》,政府行为不规范,一旦出现纠纷解决起来无法可依。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精神卫生问题重视不够,财政支持力度较小,硬件设施未能覆盖全国。使得部分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的不到充分的保障。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公民的权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卫生的需求越来越大。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民众的维权意识也随之逐渐加强。对于上述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目前,国家每年用于精神卫生保健事业的资金投入已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精神卫生机构的条件在不断的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与之相配套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已接近尾声,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精神卫生法》将会颁布实施。包括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在内的中国精神卫生事业经进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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