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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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与方法研究

王仲兴*  李  波**

 

  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任何学科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工具,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也有自己的研究方法,而且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是目前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先天发育不良,而且后天的培养和训练严重缺乏。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如何建构和使用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以期对繁荣犯罪学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学  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  思辨研究

 

一、研究方法的基础性地位

方法,学者一般认为源于古希腊文,在古希腊语中,它由“遵循”和“道路”两部分组合而成,意为遵循某一道路,即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必须按一定的顺序所采取的步骤。关于方法问题的专门研究肇始于亚里士多德的《后分析篇》。关于方法的定义,一般认为是“方法论与人的活动有关,它给人以某种行动的批示,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目的,应该使用哪些辅助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方法论的任务是说明这样一种方法,凭借这种方法,从我们想象和认识的某一给定对象出发,应用天然供我们使用的思维活动,就能够完全地即通过完全确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论证的判断,来达到人类思维为自己树立的目的。”[i]

方法问题,大而言之,是个哲学世界观的问题,小而言之,是个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手段问题。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培根早就说过,正确的方法事半功倍,错误的方法则劳而无功,“在路上行走的跛子会越过那跑在错误路上的快腿,不仅如此,一个人在错误路上跑时,愈是迅捷,就遗失的愈远。”[ii]无独有偶,笛卡儿也曾经说过:“行动十分缓慢的人只要始终遵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iii]方法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科学的方法让我们事半功倍,受益匪浅;错误的方法使我们事倍功半,劳而无功。关于方法的重要性,马克思曾经说过:“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引向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iv]毛泽东同志也曾说过:“我们不断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v] 因此方法本身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它与任务本身一样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从人类文明史和学术史上看,理论和方法是同时产生的,并且从来就是相互联系的,就学术理论而言“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vi]。在人类学术史的长河中,理论与方法同生共长、与时俱进、互相为用,如果说理论旨在揭开客观世界朦胧的面纱,认识其客观演进路径和规律,方法则为人类这一活动指出一条可能和可行的路[vii],伯尔曼甚至断言:“如果没有由12世纪法学家首先发展出来科学方法,无论是17世纪的科学还是19世纪的科学都是不可能产生的。”[viii]方法始终是一个与各学科的理论生存相关联的元问题,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都显得非常的重要。方法是每门学科首要的基本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是一门学科是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国外学者都非常重视对方法论的探讨,有的甚至认为:一切理论探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研究方法论探讨;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依赖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科学上的重大突破。从学术史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外的孔德、迪尔凯姆、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帕累托,还是国内的如费孝通、李景汉、严景耀、林耀华等,他们之所以能成为大师级的学术大师,莫不是因为他们在研究方法上的独特贡献。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方法亦显得十分的重要,正如拉伦茨所言:“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我们不能轻率地接受法官的裁判,特别是当它们含有价值判断时,我们必须审查他们与其他裁判以及一般承认的原则是否相符,它们在事理上是否恰当。然而,这些要求全都无法完成,假使我们不尊重一定的方法论的话。”[ix]法学之研究,探其根本必然发生方法论的问题;亦可谓法学的研究,至其终结,必须就方法论的问题,加以探讨[x]。目前在研究方法的专门著作中,有德国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我国台湾地区杨寿仁的《法学方法论》,国内有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漠视方法的国度,这种现象虽在近年有所改观,但是在总体上还是先天不足,后天的培养不够。在当今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学者们似乎都急功近利的急于解决社会存在的法律问题,对研究方法、法律概念等本体问题研究嗤之以鼻,这是缺乏深厚学术积淀的中国法学的一大悲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亦是未摆脱这个巢穴,对于研究方法的培养和使用十分不重视,为此笔者不惴冒昧,从研究方法的基本问题说起,分析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原因,进而提出如何建构和使用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以期对繁荣犯罪学有所裨益,以期能够使得犯罪学研究达到“海纳百川,其容乃大”的学术境界。

二、我国犯罪学之研究现状

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始于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算起来犯罪学作为独立的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其研究已呈欣欣向荣之势。而在我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到20年的时间,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犯罪学依附于刑法学,在刑法学研究框架下的犯罪学,囿于规范刑法的研究范式,先天发育不良,因为:“刑法学与犯罪学虽然都以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两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刑法学主要侧重于依据实定法规定对犯罪现象进行评价,由于它以实定法位评价的标准,因此,它当然压迫凭借由立法者规定下来的犯罪类型与犯罪构成腰间。因此,简言之,刑法学是一种规范评价(学);犯罪学则不同,它是一门涉及人类学、生物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各各门学科的综合性科学,它必须从各种角度,通过多种层次,运用各种方法来观察犯罪事实,收集犯罪案例,作出自己的评价,以发现包含在各类犯罪现象中的根本规律,从这一点来讲,犯罪学是一种事实评价,是一门经验(试验)科学。”[xi]从建国到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一直处于刑法的襁褓下根本无法施展,更别谈提出系统的理论和先进的研究方法。

1979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切入点的我国犯罪学研究逐渐得到了重视,许多高校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学术专著如雨后春笋,一时间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呈现出势如破竹之态。1982年我国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协会,后更名为犯罪学研究协会,这标志着我国才独立的开展犯罪学研究。20年来,经过学者们的不懈努力,犯罪学逐渐成为了一门显学,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出现了犯罪的高潮,学者们纷纷下海涉足犯罪学,企图在犯罪学的领域能够淘一桶金,造成了犯罪学的研究方兴未艾,蔚然壮观,犯罪学研究取得了累累硕果,著名的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储怀值教授、王牧教授、周密教授和周路教授以及新生代的吴宗宪研究员和皮艺军教授、郭建安教授等,他们纷纷扛起犯罪学的研究大旗,身先士卒,有《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学纲要》、《西方犯罪学史》等大量成果涌现;并有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学派、犯罪人类学等学术派别林立,学派分立,促进了犯罪学的发展。同时有“本能异化”学说、“犯罪市场学说”、“犯罪场学说”、“犯罪标签学说”等理论,这些理论的提出,对于犯罪学的繁荣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学的发展对于丰富刑法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而对犯罪学经过长期研究所得到的结果,法学家仅仅付之一笑的时代已经过去,犯罪学的成果已是有目共睹,人们再也不可能拒绝承认其对法律的影响。”[xii]

中国犯罪学走过了极不寻常的道路,因为它几乎是从零起步的,目前犯罪学研究似乎有些值得自豪,但是认真思考之后,也会发现一种近乎虚假繁荣的现象。[xiii]虽然犯罪学吸引了大批的研究者,但是这些人大部分都不是朝圣者,他们都是为了企图在这个领域淘到金,所以其研究态度多少带有功利之心,其研究过程势必急功近利,其研究成果难免有失水准,“在犯罪学研究中,产生了许多理论和学说,如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学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理论。这些理论,都曾经把自己的学说视为犯罪学的完整理论体系。在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上,更是理论学说林立,不计其数。这种情况使犯罪学理论出现了非常杂乱的局面,纷繁复杂的各种理论、学说并存,对犯罪见仁见智,具体看看来,它们似乎无可挑剔。但是,却因此使人们对犯罪学缺乏正确而深刻的共识,失去了理论的说服力和魅力。”[xiv]可以说,对当前中国的犯罪学现实学术水平而言不应该估计过高,它正在徘徊于历史的十字路口。而致力于中国犯罪学的学者们也必然要在这个历史时刻甘受孤寂和冷落,以基础理论铺就道路,不让紧邻刑事法学的兴隆喧闹撩拨起难以按捺的功利心[xv]。而当我们反思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状时,就会发现研究方法的缺失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因。

三、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的问题

中国的犯罪学总体让人感觉是不尽人意,一方面,愈演愈烈的犯罪现象使得社会急切需要犯罪学理论支持;另一方面,犯罪学研究举步维艰,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我们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由于犯罪方法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证研究匮乏

实证主义产生于19世纪上半期,其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实证主义认为,经验现象和经验事实是最实在的,科学知识是对经验现象的记录或描述,科学命题是可以由经验证实的命题。哲学或一切科学,都应当是实证性的科学,要把一切不能由经验证实的知识、命题都从科学和哲学中排斥出去。但是,实证主义只重视经验知识和具体事实,否定科学抽象和普遍知识,陷入了经验主义的片面性,这当然是错误的。实证主义宣称: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既然都以感觉经验以外的东西为研究对象,那就都是“不确实的”,都是不科学的,都是“形而上学”,“作为一种对文明、社会规律、阶段和类型感兴趣的社会理论,实证主义基本忽视了对个人的研究;实证主义强调研究‘怎么样’(how)而不是为什么(why),认为对原因的研究是达不到的,强调对现象的稳定规律的研究,取代对他们所谓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的研究。”[xvi]美国犯罪学家昆尼(Richard Qinney)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所有的现代犯罪学在方法基本阐述上都是实证主义的,而且十九世纪的犯罪社会学也象龙勃罗梭的生物犯罪学一样是实证主义的,就是说,大部分犯罪学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实证主义者。”[xvii]

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犯罪学界研究方法的不足很大程度上的问题就在于没有能够能很好的处理思辨与实证方法的关系。其表现是:要么过分重视思辨研究方法,而缺乏实证方法的运用。要么过分重视实证研究,缺乏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的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即缺乏思辨研究方法的运用;要么过分重视思辨研究方法,而缺乏实证方法的应用。前者的主要危害是导致犯罪学缺乏必要的概念和范畴;后者的主要危害是不能提出切实有效的犯罪预测手段和防治措施要。[xviii]其中前者的问题甚为严重,我们许多学者习惯于躲在书斋中坐而论道、闭门造车,生产出一堆堆让人头晕目眩、虚无飘渺的概念和理论。目前在我国以思辨与论证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专著一统天下,如针对犯罪原因,充斥着“阶级论”和“残余论”,事实上,这样的思辨的原因论,根本不能科学、有效的说明为什么会犯罪;又如对于犯罪预防,我国学者习惯根据自己的脑袋来直截了当的得出如何预防犯罪的结论,而根本不从实证调查研究中得到。

犯罪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也不是法院哲学,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科学。国内目前也有一些学者致力于实证研究,如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天津市犯罪发展变化规律进行研究,通过每三年(1990199319961999年)一次的大型调查,建立了“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并依据该数据库,对罪犯成员、犯罪类型、犯罪时空和犯罪手段等四大规律进行了研究分析;还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校级研究项目《刑事案件统计相关分析方法研究》,这样的实证研究在国内的研究中是凤毛麟角的。由于缺乏专业研究方法的涵养及研究方法的培养,即使是一些致力于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在实证研究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很大的程度上,实证研究成为了庸俗的统计调查,实证研究的方法单一。事实上,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很多,比如观察、实验、调查、比较等方法,而目前我国学者提及实证研究就以为是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对得出的结论夸夸其谈。其次,实证研究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问题。在我国研究犯罪问题时,犯罪数据问题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国许多犯罪学研究者在研究中国犯罪问题时,所利用的实证材料竟是美国的实证资料[xix],这是中国犯罪学莫大的悲哀。这是由于我国的犯罪数据都是属于国家秘密,一般都不向外公布,如我国每年的死刑数据,这是高度的国家秘密,根本不对外公布,也就是说研究死刑问题的学者都基本是在在空对空,对于死刑数量都是一个大概的估计,因此这样的研究是非常的不科学和严肃的。即使是学者所掌握的中国本身的实证材料,这些实证材料本身大部分都是以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为准,而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本身也是存在犯罪暗数的问题,所以研究的基础就是存在问题的,那么结论的科学问题就成为了镜中花,水中月。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分离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始于化学,定性分析是指在化学中定性分析的功能在于鉴别物质中含有那些成分,但并不确定其含量;定量分析是指在化学中是专门测定物质中的各种成分的含量。之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被移植到了社会科学中。就社会科学领域,定性分析,是指对事物质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事物的质是一事物为其自身而区别于他事物的固有规定;定量分析,是对事物量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事物的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速度、程度,是一种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xx]。定性分析是分析方法的基础,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补充和细化。就犯罪学研究中使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也已经有了很久的渊源了,早在19世纪,比利时的著名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就已经开始把定量分析的方法运用于对犯罪的研究中。凯氏认为:犯罪就其现象来说是偶然不定的;但就其实质来说却有一定的规律存在,这种规律需要对犯罪现象进行量的观察而经验地证实出来,正如“在理解社会现象方面,凯特勒是揭示将统计学作为工具的可能性的第一人。他在一本著作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们可以根据一门科学数量化的难易程度来判定它的完满性。这一点已经成为20世纪新实证主义者的主题曲”[xxi]。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被普遍适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犯罪学研究中定量分析的缺失是妨碍学科发展的重大缺陷和障碍。

马克思曾经说过,一种科学,只有在能应用数学方法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毛泽东曾指出:“对情况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还曾批评一些同志:“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的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xxii]。在定量分析中必须真正的通过量化的数据和指标来确实反应定性的犯罪问题,而我国目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分离,在研究中主要表现出如下的问题:

1、数量统计不规范。比如青少年犯罪,下限是14岁,但上限有人以25岁为限,有人以28岁为限,这样就严重影响了统计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又如统计发案率,应该按照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去统计发案率,但是目前在研究中调查统计根本都不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调查统计的,这样就影响了统计发案率的准确性。[xxiii]

2、孤立的使用统计数字。在研究中存在一些研究者片面的相信数字,认为数字就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不结合一定的理论基础进行定性分析,就凭数字得出结论,这种倾向在研究中比比皆是。如仅凭近10年内我国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了0.7%,就得出“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的结论,事实上根据卡方检验[xxiv],证明其显著性水平并不低于0.05,换言之,这样的数字与结论之间的必然性是存在问题的。

3、选择的统计指标不当。进行量化分析,从不同的面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相同的,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因此在进行统计分析时,必须要有合适的量化指标,如在分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时,进行统计调查时,许多学者往往将家庭收入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得出结论是家庭贫困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这样的量化指标就是存在问题的。

(三)多学科方法欠缺

犯罪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病态现象,犯罪中包含了深刻的社会因素、伦理因素、心理学因素、人类学因素,正如德国学者凯塞尔指出:“犯罪学是一种各学科之间的科学领域,所以它应当以邻近学科的研究概念、方法和成果来经常充实自己,并且应当准备借用它们,因为情报资料的交流和认识中的变化永远不会停止。因此,这种关系不仅是由与专业知识领域的划分相联系的问题决定的,而且也是由袭用对犯罪学分析是很重要的那些科学结论的某种必要性决定的。”[xxv]自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c Lombroso)的著名著作《犯罪人论》问世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学家们都试图尝试从多个角度和多个学科来分析犯罪现象,探究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打开吴宗宪先生的《西方犯罪学史》我们会赫然发现西方在研究犯罪时形成了如犯罪社会学派,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生物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精神学派等从多角度,多学科的分析犯罪[xxvi]

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尤其是在关于犯罪原因论的研究当中,囿于我们“唯物主义哲学”,很少使用“生物学”、“生理学”、“脑电波学”、“精神病学”、“遗传和基因学”等解释工具,在研究中研究者们都习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进行周全,研究的视野非常狭窄,研究领域非常局限,解释能力非常有限,这样就造成了犯罪学的研究缺乏更充分的理论支持和更有力的理论论证力。更有甚者,将犯罪社会学与犯罪学等价齐观,认为犯罪社会学是与犯罪学具有同等地位的学科,他们认为“犯罪学除了属于社会学之外再没有别的归宿,因为认为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仅仅是两门学科的两个有同名称而已。”[xxvii]正如有学者批评到“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社会学识主要的研究方法,因此犯罪社会学是犯罪学的主题部分,但是又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学等同与犯罪社会学。” 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学科属性的争论,而是涉及到了关于犯罪学学科研究方法使用的深层次的问题,之所有学者将犯罪社会学与犯罪学等价齐观,除了由于我国目前犯罪社会学派的势头蒸蒸日上,更多的反应出我国犯罪学它学科的理论支持的单调和乏力。

四、犯罪学研究方法之整合

正如有学者指出:“科学是随着研究方法的获得成就尔进步的。研究方法每进步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着在我们面前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xxviii]犯罪学欲取得喜人的成绩,必须在研究方法上有所改进,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犯罪学有所进步和提升,主要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整合:

(一)思辨与实证相结合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倡导的:“我们这个时代是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辨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xxix]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任何一种经验方法都具有其思辨概念和思辨体系;而且任何一种思辨思维,它的概念经过比较仔细的考察之后,都会显露它们所由产生的经验材料。把经验的态度同演绎的态度截然对立起来,那是错误的。”[xxx]目前在很大的程度上我们的犯罪学研究是由一些驰骋飞扬的概念和理论组成的一个无序的“大拼盘”,是一枚枚色彩斑斓的万花筒,一门真正成熟的学科绝对不是理论光环辉映下华丽的装潢品,也不是各式实证包装的“百宝箱”,“拒价值判断于千里之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学研究中宁要无知也不要偏见;但实际上‘偏见’(即利益、同情、感觉力、兴趣等)具有促进思考的能量,在无视一切价值的场合都根本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xxxi]思辨和实证就如犯罪学的双翅,必须双翅都展开才能自由的翱翔于蓝天,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实证研究与思辨的结合,我国犯罪学研究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状况进行实证研究,然后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辨,再用其理论指导实证研究,使实证研究更准确、更科学。

犯罪学研究的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的结合,也是中国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现形式之一,依据这一套研究方法,我们对当代中国的犯罪具体现象,进行全面的研究,从犯罪现象中提炼出相关的理论,对犯罪原因、犯罪行为、犯罪对策进行提炼,我国现代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为了我们作出了典范,他为了研究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曾经将自己关在监狱里以犯罪人接触用观察法进行犯罪研究,著有《中国的犯罪问题和社会变迁的关系》。我国知名犯罪学家、天津社会科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周路研究员花费了14年的心血撰写的《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周先生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致力于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他每隔3年主持一次大型犯罪调查,至今已经完成五次调查。调查对象是天津市经过法院审判后当年投入监狱的全部刑事犯罪人,总计两万余名,调查内容有百余项。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成为该专著的研究基础。正是我们实证犯罪学的研究典范,正如他所指出的:“实证犯罪学是中国犯罪学中的一个新学派,我希望他们坚持自己的治学方向,继续努力,日臻完善,使它和其他学派一样长期共存,切磋交流,相得益彰,使我国的犯罪学走向成熟。”[xxxii]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由于定量分析难以深入到事物内部作考察,因而弄得不好,那些普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得到的结论只能在数量上给人一个表面形象,甚至是一种虚像。因此,为了正确把握事物的数量,我们在作定量分析之前应当先做好定性分析,然后再通过量的表现来进一步加深我们对性质的了解。”[xxxiii]同时,“犯罪学有关社会环境及人们在此环境中的各种反应的科学,它既没有物理学研究中那种观察的准确性,也没有其结论的确定性。人类自由这种所谓的‘随心所欲’,向一切决定论提出了挑战,也使所有的方程和参数都成为了谬误。”[xxxiv]“科学,实实在在寓于现象的诸规律之中;事实本身不管它是如何真实、众多,也只为科学提供必不可少的材料。然而,通过考察这些规律的恒常功用,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真正的科学,远非单凭观察而成,它总是趋向于尽可能避免直接探索,而代之以合理的预测,后者从各方面来说都构成实证精神的主要特征,正如整个天文学研究将会令我们清楚地感受到的那样。这样的预测,是不断发现现象之间的关系的必然结果,它绝不会把真正的科学与虚妄的博学混淆起来,后者机械地堆砌事实,却不想对此加以演绎推断。我们全部健康思辨的这一重大属性,对于思辨的自身尊严及其实际效用都一样重要;因为对已出现的现象的直接探索如果并不引导我们进行适当预测的话,是不足以令我们改变其实现的。因此,真正的实证精神主要在于为了预测而观察,根据自然规律不变的普遍信条,研究现状以便推断未来。”[xxxv]因此,中国犯罪学界还应积极探索思辨与实证研究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的最佳结合,以使中国犯罪学研究方法有新的进步,更有力地推动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

(三)学科与学科相结合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我国犯罪学与他学科方法的结合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不太注重从其他学科中寻找到我们的研究方法。正如培根所言,我们要善于提出新工具和新方法。

“无怪乎人们常常说,随着研究法所作出的成就,便推动科学向前迈进。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便仿佛升高一级,因此,也就为我们开拓了更广阔的眼界,使我们能看到从前看不见的对象。”[xxxvi]从龙勃罗梭引入人类学(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人类学,到菲利引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社会学,最后到加罗法洛引入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心理学,犯罪学始终处于法律学科和其他人文学科的边缘。这种边缘性使犯罪学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因而在整合犯罪学的时候,又使犯罪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法医和精神病学家对犯罪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以至于出现“犯罪学史无非是精神病学史中的一章”的说法[xxxvii]

应该广泛的采用如生物学的研究方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因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使行为遗传学再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作为行为遗传学重要议题之一的“犯罪遗传”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犯罪遗传学的复活可以说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因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方面是盛行的犯罪社会学的观点虽能解释宏观的犯罪现象,但无法解释微观的个人犯罪机制;一方面是分子遗传学的新进展成为客观阐明问题的新手段,它使犯罪是否遗传的问题开始以观察和实验的方式实质性地进行。美国的犯罪学研究者采用了另一种更直接的办法,即受害人调查方法。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采用匿名问卷的方法,调查普通公民是否遭遇过犯罪侵害及何种侵害。调查的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即犯罪案发的数量远远大于美国警察局统计的数量。没有报案的原因有很多:个人隐私、家庭暴力、小额失窃、对于警察侦查能力信心的丧失等等。此种调查方法叫做田野调查法(也叫田野工作法field-work),是首先应用于人类学的研究,法律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首先全面提出并倡导在社会科学中应引入这种研究方法。“因为在其田野考察过程中,即不肯能也不会谨慎地把自己的观察局限在具体的事实和详细的资料上。应能从一些关键的问题中得到启发,去解决一些他自身面临的基本难题,以及许多被普遍认为是悬而未决的疑点。”我们应该广泛的借鉴并敢于使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为犯罪学的研究寻找理论支撑。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当代犯罪学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反映了犯罪研究者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的差别,而且反映了他们研究犯罪的直接、具体目的差别。犯罪学主题的选择、理论观点的发展和独特研究方法的确定,取决于犯罪研究者对某个研究对象的目的。所以,犯罪的研究就象盲人摸象一样,各有所好地去看大象,以各自的方法摸到大象的不同部分。因此,犯罪现象也可以用许多方法进行研究。为此,美国学者把犯罪学构想为一门由一系列与犯罪有关的研究领域构成的学科。这些领域可以容纳多元化的理论观点或构成一个综合性的理论体系[xxxviii]

法国著名学者迪尔凯姆在阐述社会学研究方法时,就曾以犯罪为例加以说明。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现象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同时通过一种强制力,施予每个人。这些现象不同于有机体的现象,后者是通过某些形态和动作表现而存在的。它们也不同于心理的现象,心理现象只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和通过个人意识表现出来。总而言之,这些现象具有一种新的性质,只有用“社会的”一词可以表明这种性质和它的含义[xxxix]

五、结语

通过以上探究犯罪学研究方法,我们不难发现:实证研究方法的缺失是我国犯罪学研究起色不大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如果我们期望改变犯罪学的研究状况,必须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尤其是在实证研究上必须上一个新台阶,这样才能使得犯罪学研究达到“海纳百川,其容乃大”的学术境界。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实证研究的提升不能仅凭学者的一己之力。正如前文所揭露的:我国许多犯罪学研究者在研究中国犯罪问题时,所利用的实证材料竟是美国的实证资料[xl],这不能完全归结为学者的原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犯罪数据不公开有非常大的关系,学者得不到犯罪数据,就只能借鉴其他国家的数据,于是就出现了这样难堪的局面,因此,我们呼吁应该尽量公布犯罪书数据,可以通过以白皮书的形式来公布我国的相关犯罪数据,目前正在进行的《中国刑事犯罪数据库》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同时官方统计犯罪数时不能“只反映警察部门活动的方法和活动的改变”[xli]。应该更多的真实的、准确的反映犯罪情况,这样既然是政务信息公开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一个基础。我们期待并相信通过学者的努力,加上各个部门的配合,犯罪学的研究一定能够上一个新的台阶。

 


 

* 王仲兴: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 波:中山大学法学院2004级刑法学研究生。

[i] 梁彗星:《民法解释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

[ii] []培根:《新工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

[iii] []笛卡儿:《谈谈方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

[iv]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

[v]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4

[vi] []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7

[vii]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第9

[viii]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

[ix]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第21

[x] []普列汉诺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2

[xi] []宫泽浩一:《被害者学的基础理论》,北京:世界书院出版社1966年版,第3135

[xii] []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6

[xiii] 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载于《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第4

[xiv] 王牧:学科建设于犯罪学的完善,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5

[xv] 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

[xvi] []曼海姆:《犯罪学中的先驱者》,英文版,1972年,第1011

[xvii] 中国政法大学劳改法研室编:《犯罪学概论》,1985年,第25

[xviii] 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载于《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第4

[xix] 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的未来展望,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5

[xx] 舒远招:《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湖南: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118

[xxi] N.Timasheff,G.Theodorson.Sociological Theory:Its Nature and Growth,Fouth Edition[M].New York:Random House,1976.

[xxii]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2

[xxiii] 肖剑鸣、皮艺军:《犯罪学引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07408

[xxiv] 卡方检验(Chi-square)是用途很广的一种假设检验方法,属非参数检验。其原理是检验两个(或多个)样本率或构成比之间差别是否有统计学意义,从而推断两个(或多个)总体率或构成比之间是否有统计学意义。计算公式为x2 ,若P<0.05,拒绝无效假设H0,做出总体上差异有显著性意义的结论。

[xxv] []凯塞尔:《犯罪学》,西北政法学院印行,第34

[xxvi]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

[xxvii]   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

[xxviii] []巴普洛甫:《巴普洛甫选集》,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9

[xxix]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题记部分

[xxx] []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85

[xxxi]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

[xxxii]   路:犯罪学实证研究之我见,载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  

[xxxiii] 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费孝通学术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9

[xxxiv] 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载于《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第4

[xxxv] []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

[xxxvi] []巴普洛甫:《巴普洛甫选集》,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2

[xxxvii] []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70

[xxxviii] []里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80

[xxxix] []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

[xl] 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的未来展望,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5

[xli] 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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