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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犯罪学论纲*
冯树梁
摘 要: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全球近50年、我国近20年来生态环境的恶化,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有所觉醒和提高,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是战略性犯罪或曰“原罪”。因此,笔者认为,在犯罪学学科建设中有必要把对“生态犯罪学”的研究提上日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家之言:什么是生态犯罪,它的研究对象、目的、范围、必要性和特点,以及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出路。
引 言
2004年7月9日,一篇名为《永远的红树林》[i]的报告文学见诸报端后,在学术界引起热烈反响,新华社播发通稿,新华网、光明网、中国广播网、解放日报网站等网络媒体相继上载,纷纷给予高度评价和积极肯定。一篇报告文学作品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呢?这是因为它以生动犀利的语言报道了一个当今社会和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命题: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我们付出了何等巨大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浪费的代价!这个代价包括废水排污、大气污染、环境污染、森林破坏、草地破坏、人为造成的自然灾害、物种丧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矿产资源浪费和不良品损失等。数据显示,由于这个代价的存在,经济增长率实际上要减少四分之一!要发展,必要的代价无法避免,但这些代价是该有的吗?有人把化工厂建在老百姓的家门前,任意排放有毒的污水,致使人畜患病,草木不长;一个百年富矿,由于乱采乱挖,几年之内便丧失殆尽,矿老板因不愿多花几百块钱购置安全设施,一声瓦斯爆炸,几十条生命顷刻告别人世;还有新筑的马路一年几回“剖膛开肚”;还有闲置的楼堂馆所;还有的重复建设占用大量土地和耕地的工矿企业;还有黄赌毒的泛滥,制假贩假,为捣毁非法光盘和“扫黄打非”的专项经费要几十亿;人为造成的泥石流、山体滑坡、耕地沙化、江湖污染则是几百亿、几千亿的代价!难道这些代价是应有的吗?据此,这篇报告文学中的主人公、经济学家梁言顺提出了“低代价经济增长”理论,并概括为“两循环、三增长”。两循环:自然资源的循环使用和循环替代,生态环境的循环净化。三增长:经济低代价增长,自然资源总量和环境容量扩大增长,人口适度零增长。据报道,这一理论,在国际经济学界引起很大关注。它是体现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一个侧影。
对于这篇报告文学,经济学家从经济学方面去评论,哲学界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去评价,文学界从文学方面去评价……但是,其中显然还蕴含着一个重大内容——这就是破坏环境、破坏资源、破坏生态的犯罪问题。笔者姑且名之曰“生态犯罪”,从学科上讲,就是“生态犯罪学”。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呼吁犯罪学同仁重视生态犯罪研究,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我们的贡献。
一、什么是生态犯罪?
什么是生态犯罪?这是一个尚无统一界定而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我为什么要从《永远的红树林》这篇报告文学谈起呢?这不仅我同样被文中所提出的生态问题感到深深地震撼,而且感到它也为研究“生态犯罪”这个重大课题提供了必要的素材和线索,以借助该文为契机,对于犯罪学研究者来说也可以是一种走捷径的研究方法。何以见得?第一,该文中所说的破坏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也就是生态犯罪这个概念下的主要内容;第二,该文说明,保护生态环境是个全球性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不论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发生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这个过程在犯罪学研究中是经常遇到的和有重要意义的;第三,该文以事实说明,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根源首先在于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走的是一条“先发展,后治理”的路子,并为此付了沉重的代价,而西方经济学理论上的误导是付出沉重代价的重要原因,这一点,犯罪学在研究经济与犯罪的关系时,也应借鉴;第四,由此可见,我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是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途径,从犯罪学的角度讲,也是预防生态犯罪的基本理论。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大致地看到生态犯罪的主要内容、主要根源和预防生态犯罪的主要途径。
“生态”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更具体一点的解释是:生态是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非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的循环系统。而“生态平衡”一词词典的解释是“一个生物群落及其生态系统之中,各种对立因素互相制约而达到的相对稳定的平衡”。据学者考证,“生态平衡”是1949年由美国学者W·福特在《生存之路》一书中首先提出的概念,亦称“自然平衡”,其基本含义与《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致的。从这些词义的诠释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一点:所谓生态犯罪,概言之,就是破坏生物生存和发展环境、破坏各生物系统之稳定平衡关系的现象和行为。
在当今科学时代,随着人们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意识的增强,围绕着“生态”一词派生出了许多新词,诸如“生态文明”、“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以及“生物生态”、“文化生态”、“人文生态”、“政治生态”等,并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关系。按照这样的解释,生态犯罪还应包括对各种历史遗存、文物古迹的破坏的行为在内。
生态犯罪学或犯罪生态学应是一个关于如何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惩治生态犯罪的知识体系。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曾称美国犯罪学家克利福德·R·肖和亨利·D·麦凯(也就是芝加哥学派)是犯罪生态学的创始人,但观其内容,当时主要限于对城市青少年犯罪的地区分布之类问题的调查,与今天我们所说的生态犯罪学的含义相去甚远。当然,关于生态犯罪学的具体而准确的表达只能产生于深入研究之后,同样不能期待先有统一界定而后进行研究。
二、生态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研究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人类亿万年的历史表明:顺自然生态规律者兴,逆自然生态规律者亡。自然生态恶化几乎是世界一切文明消亡的根本原因。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文明的衰落,我国古黄河文明的转移,都与生态环境被破坏密切相关。据专家考证,把中国的文明史往前推进了2000多年的“河姆渡文化”的转移就是“兴于水环境的优越,衰于水环境的恶化”。河姆渡文化的兴衰史警示我们: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发展经济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什么是自然生态规律?这是生态学要研究的问题。什么是生态犯罪的规律?则是生态犯罪学要研究的问题。正像一切科学研究的任务都在于寻找它的规律性一样,生态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也必须从一开始就牢牢抓住生态犯罪规律这条主线,以便为预防生态犯罪奠定基础。
(二)研究目的
我国环境保护的方针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由于环境和生态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再生性,一旦被破坏是很难复原的。一个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可能需要上千年、上万年、一亿年,而对它的破坏则可能是几十年、几年乃至一朝一夕。自然资源,也不是如过去有的经济学理论所说,是“无限无价”的,而有限有价的,一旦因被破坏而枯竭,人类将从根本上失去了生存条件。比如,环保学家一再警示,如果无休止地浪费水资源,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就是人类自己的眼泪。这就表明,对付生态犯罪重在防患于未然,因此,研究的目的,简言之,就是调查生态犯罪原因,寻求生态犯罪规律,加强生态犯罪预防。
(三)研究的范围
其基本研究范围主要应包括:第一,生态犯罪的侵害对象虽然是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但归根结蒂是反映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害关系、利益驱动、心理冲突、分配关系失衡等社会问题,因此,也要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去寻求生态犯罪的规律性;第二,中外历史表明,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空气水源、浪费自然资源和破坏历史文化遗存等主要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而生态环境的被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特别是水资源的浪费)又反过来制约和威胁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这个进程中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管理体制、法律制度等均在研究范畴之内;第三,破坏生态环境还有深刻的理论思想根源,例如西方学术理论界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看成是地球上的唯一主人,无视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导致一味按人类意志行事,破坏了生态平衡。又如经济学理论中的自然资源“无限无价”论,据研究,也与任意采挖浪费自然资源有密切关系。所以,相关思想、理论、观点也必须纳入研究范畴之中;第四,研究指导性理论。我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等“生态智慧”(此语为西方学者的评价),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而今党中央又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指导理论和指导方针,把优化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之路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也为我们研究生态犯罪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营养和条件;第五,对于生态犯罪现象及其成因的调查研究,则是上述研究内容的前提和基础。
三、研究的必要性:从伦敦“雾都劫难”事件到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在过去50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出现“生态危机”
历史表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始于西方18世纪的工业革命,而其苦果也首先在西方国家表现出来。1952年英国伦敦的“雾都劫难”和1956年日本的“水俣病”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事件。嗣后,西方国家开始重视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问题,但部分污染严重的工业(如制造业,据我国的一项统计,所有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物中,70%来源于制造业)则转移到了其他国家(包括我国)。
所谓“雾都劫难”事件,就是1952年12月伦敦上空连续的浓雾将近一周不散,工厂和住户排放出的烟尘和气体大量在低空聚积,整个伦敦为浓雾所笼罩,陷入一片灰暗之中。其间,有4700多人因呼吸道病而死亡,雾散以后又有8000多人死于非命。这就是震惊世界的“雾都劫难”。英国著名的日记体作家约翰·伊夫林曾写道:“绝大部分伦敦人所呼吸的别无他物,老是一些又浓又浊的烟雾,外加一种又脏又臭的气体直入肺腑,使得全伦敦患粘膜炎、哮喘、肺结核的人比全世界患这些病的总人数还要多。”
所谓“水俣病”事件,就是水俣湾由于被日本最大的化工厂“千素公司”排放的甲汞所污染而产生的病,造成2248人患病,其中1004人死亡。尽管厂方每年要向受害居民支付高达9700万元美元的损失费,仍不能息灭周围居民要“砸烂工厂”的怒火。直到2000年,我国新闻代表团访日时造访此地,仍有患水俣病的人坐在轮椅上,并讲述了患病的可怕经历:最初发现水俣湾里的鱼不明原因地死掉漂起来,水草也烂掉了,水里不时冒出水泡;村里的猫也忽然像发了疯,不停地痉挛,用头撞墙,甚至跳进海里;天上的乌鸦有时飞着飞着就一头栽下来;接着人们开始患病,有的变聋,有的变哑,有的变傻,有的像癫痫发作,不停地抽风,有的浑身乏力,手脚不听使唤……接着有人开始死去。他告诉我代表团成员:发展经济,千万别走日本的老路。
日本在二战后急于快速发展经济,缺乏对污染公害和保护环境的认识和措施,连续造成几大公害事件,除水俣病事件外,还有1955年的富山痛病事件,1959年的四日市气管炎事件,1972年的宫崎县砷中毒事件等。面对残酷的现实与教训,日本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污染公害实施综合治理。
2005年3月,联合国公布了《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这是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2001年启动,由来自95年国家的1300多名专家经过4年的研究所作出的全球有史以来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最全面和最深入的调查报告。报告的结论是:“过去50年全球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过去半个世纪以来,人类在最大限度地获得各种资源的同时,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范围猛烈改变了全球的生态环境,一些生态系统所遭受的破坏已经无法得到逆转,牺牲环境发展生产的恶果正在越来越清楚地表现出来。”报告指出,“仅过去40年中,人类对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采翻了一倍,四分之一的海洋鱼类遭过度捕捞,约90%的大型海洋食肉动物消失,25%的哺乳类动物、12%的鸟类和三分之一以上的两栖类动物面临灭绝的厄运。1945年以来开垦的农田比18、19两个世纪的总和还要多,农业过度用水增加了对水资源的压力,过度农耕造成土壤贫瘠。20世纪最后几十年,世界煤炭资源损失了20%,另外20%的煤炭资源正在退化。也是在同一时期,滥伐森林使热带雨林锐减,35%的世界森林资源消失并导致干旱发生。生态环境的变化诱发并蔓延新的疾病。总之,全球生态环境恶化危及人类健康与长久发展。”有关人士认为,生态环境恶化的始作俑者或者说“原罪”者是发达国家,发达国家还把对生态环境破坏性大的技术和生产大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于2005年3月31日在全球八个城市同步发布,包括北京、伦敦、华盛顿、东京、开罗等。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无疑也在生态环境恶化之列。有两种概括性评估意见,一是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高速度经济增长举世瞩目,但对环境的破坏程度、速度怕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二是认为,近20多年是我国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之一。这两个方面,从广义上讲,都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内容。在这方面,媒体不断曝光出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勿庸在此赘述。
四、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若干特点
首先应当提及的是,中外比较,我国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同西方主要国家有不同的宏观背景:第一,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是在“先发展,后治理”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而我国则从一开始就反对在发展经济中走西方的老路。中央领导一再指出,经济建设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党的“十六大”把“生态良好”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第二,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出现的分阶段解决的环境问题,中国在快速发展的20多年中集中表现出来。原有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接踵而至。例如,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大超过了环境容量,全国水环境中有机污染物超过环境容量的70%以上,大气中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的60%以上。又如,占环境污染排放物70%的制造业,其核心技术大多数来源于发达国家,表面上看来,中国制造业已经蓬勃发展,实际上一些外国企业将许多严重消耗能源和资源的过时生产和技术转移到了中国,在成为别人加工厂的同时,我们也制造了垃圾,污染了环境。因此,中国制造业需要实现新的转变。再以资源浪费为例,我国资源利用率明显偏低。土地资源,因滥砍滥伐森林及风沙侵吞的荒漠化,我国每年损失的土地资源是美国的3.6倍。水资源,我国国民经济每10万元生产总值所消耗的水量是美国的12倍,日本的21倍。据业内人士估计,中国现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压力,从总体上看,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态建设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
在这些宏观背景下,我国当前的生态犯罪,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多元性和交叉性
以大量存在的滥砍滥伐森林和非法开采为例,情况就极为错综复杂。其间,往往有地方保护,有主管部门的以权谋私、监守自盗,有承包者,有现场的砍伐者或开采者,有运输和销售渠道的商人,还有视而不见的监督检查者等交叉在一起,其利益关系、主从关系、幕前幕后关系盘根错节,十分复杂。这种多环节、多群体、多人员的复杂关系,增加了办案难度,如果只突破和查处其中一个环节,就像斩草不除根,不久又会死灰复燃。而这类情况也不容易提到以“犯罪”论处的高度,常常是以“违法”论处,一罚了之。显然,这类破坏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与这种情况不无关系。例如,2005年6月7日《焦点访谈》:“谁在毁热带雨林”。报道了云南省思茅市江城县林业部门超指标连续四年盗伐原始热带雨林,据估算有数千立米(指标仅为几百立米),而且主要是盗伐生长百年以上、直径在80公分以上的大树,然后以每立米仅数百元的低价卖给木材商,使我国为数不多的热带雨林遭到毁灭性破坏。人们不仅要问,连续四年,连周围老百姓都清楚是怎么回事,当地政府、有关上级领导、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为什么充耳不闻?是各方利益均沾,还是仅仅林业部门监守自盗?
(二)犯罪后果的潜伏性和长期性
以滥砍滥伐森林资源为例,我们看到的是满目狼籍的树桩和倒木,但其危害性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反映出来。据科学家研究,我国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其流量没有1954年的大,却造成了比1954年更高的水位和更大的威胁,其原因除因水利工程设施不足外,与森林资源的大量遭破坏、湿地被大量围垦侵占功能急剧退化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破坏生态环境,一害国家,二害黎民。据报道,有些煤炭矿井穿越村庄,多年后使村庄地陷墙裂,危及村民安全;有些矿井切断水源或污染河流,造成群众饮水困难;有些只顾赚钱不顾条件和矿工安全而导致的瓦斯爆炸,既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又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然,污染了水源、空气和环境,大自然最终也不会放过犯罪者。
(三)犯罪现象的蒙蔽性和欺骗性
有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是在各种口实下或幌子的掩盖下实现的,如“振兴一方经济”、“脱贫致富”、“城市改造”等,其中有些动机不坏,但结果不好,也就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甚至只是蝇头小利,这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具有蒙蔽性,很难识破。另一种就是欺上瞒下,在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进行的(业内人士认为,环保最头疼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从披露的案件中看,被查处的主要是这种情况。以其结果而论,两类情况殊途同归,最终都是构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犯罪事实举证的困难性
以各种非法开采为例,破坏的是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殃的是当地老百姓。问题暴露后,如果由老百姓举证,在技术和财力上都是难以做到的,如果是判令举证倒置,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层层设障下,往往是久拖不决、长期扯皮,最后,通常只能就浮在面的问题进行一些赔偿和处罚,很难体现法的公正性和威力。实际上是使许多犯罪人员逍遥法外。
(五)犯罪危害的叠加性和累进性
生态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是森林、矿山、水资源等,然而其危害性并非是单一的,而是累进的、叠加的,这应是对生态犯罪定罪量刑中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以盗伐森林为例,表面上看是砍倒了几棵树,实际上所造成的危害却并非只是几棵树的问题。据印度加尔各答农业大学德斯教授计算,一棵50岁树龄的大树,除去花、果实和木材价值,产生氧气、吸收有毒气体、防止大气污染、增加土壤肥力、涵养水源、为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繁衍场所等六项价值总计约19.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0余万元。这是一棵树的价值,而如云南省思茅市江城县林业部门对百年以上的大树连续盗伐了四年,其价值是多少?由于热带雨林被毁而导致的干旱、水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等,其价值又是多少?所以仅仅按木材价值去处理森林盗伐者,必然是九牛一毛,使其得大于失,贼心不死。此外,还有一些变相的生态破坏者。有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每45分钟就有一种动物灭绝。我国的生物种类也正在加速减少和消亡。但在一些地方,有人开办“伪动物园”,拿失去了自由的动物赚钱,当赚钱不成时,就克扣动物食物或弃置不管,造成动物大量死亡(如最近媒体报道的湖北仙桃市“太子湖动物园”以“借展”为名弄来的多只受国家保护的非洲狮、东北虎等野生动物,竟大量死亡和失踪,被称为“死亡之园”。这实际已构成为犯罪)所以,对各个生物链、生态链环节上的破坏行为,就是犯罪行为,都不应单一地、就事论事地看待其危害性,而应从叠加的累进的角度去衡量,也就是从具体的损失到全局的、战略性的损失通盘计算,并以此定罪量刑。
以上可见,生态犯罪的犯罪行为是具体的,但其性质是涉及全局性的,是战略性的,故可简称为“战略性犯罪”,应当从严惩处。
五、关于预防和减少生态犯罪的几点思考
生态环境是个十分博大广袤的领域,预防和减少生态犯罪是个既有广度和又有深度的大问题。据笔者一孔之见,仅提出几点思考供商榷。
(一)发挥优势:从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中看,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既有优势,也有劣势。主要优势是,我国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指导思想上从一开始就比较明确,而且越来越具有战略高度和理论深度。从反对“先发展,后治理”的西方老路,确定“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到总结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其中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建立七个生态试点省、提出绿色GDP等,都充分反映了这种情况。主要劣势是,人口多,经济底子相对薄弱,环保矛盾集中。当务之急,就是发挥我国的战略优势,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指导下的环保综合治理体系。
(二)提升规格:即由目前较为分散的部级单位(环保总局、林业部、国土资源部等)的主管上升为政府主导。如建立相应的国家级的委员会,归口指导,而环保总局是其办事机构。除政府行为外,还应加强对民间的、自发群众环保组织的指导,形成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建立起更为严密的防控机制。
(三)“风险布控”:在防控机制中,可采取类似海关缉私中的“风险布控”的办法,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全国容易发生生态破坏的地方,分等级、分梯次地制定预案,超前进行“风险布控”,扩大从原因找结果主动性,增强预防和超前保护,减少被动办案。
(四)严刑峻法:一方面提高刑罚级量,扩大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度和比例,对造成严重恶果的要依法严罚,使他们身败名裂,追悔莫及;另一方面,对应处罚款者要罚得使他们倾家荡产,无力东山再起。生态犯罪学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协作配合下,通过调查研究,为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超前提供充分的依据。
(五)重奖激励:重罚不是重刑主义。对于保护环境、揭发问题的有功群众、有关人员和集体还必须重重奖励(物质与精神并举,即使每人4、5位数的金钱奖励,相对于生态价值不足万分之零点零零几),重罚与重奖共同形成利益导向机制,并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重赏重罚,赏罚分明,才算各得其所,方有利于养成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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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名曰《生态犯罪学论纲》,其意在于说明,由于生态犯罪学是个新兴的分支学科,笔者虽有倡导研究之心,却无实际操作研究之力,因此,只能提纲挈领提出个粗略的框架性意见,故曰“论纲”,仅供有志于此的同业友人参考。文中所用资料均来源于主流媒体,因限于篇幅,未一一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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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树林是生长在海陆交界处海岸边的丛林,对保护大陆岸架免受海水侵袭发挥着巨大作用。“红树林”似乎变成了“生态、环境、绿色”的象征之一,如有的把生态环境方面的优秀论文名之曰“红树林”优秀论文。本报告文学作者为何建明,原载《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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