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

 

以刑事设施中的处遇为中心的

日本触法精神障碍者[]处遇制度

佐藤 诚(北九州医疗监狱)

 

1部分:日本触法精神障碍者处遇概要

首先,向大家介绍作为日本触法精神障碍者社会内治疗制度的强制住院制度和2003年根据新法引进的也称为“治疗处分”的治疗处遇制度。其次,介绍一下触法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实态。最后,介绍一下监狱内的整体处遇体制。

在第2部分,向大家汇报一下作为精神障碍服刑人员处遇专门设施的北九州医疗监狱的状况。

由于日本采用责任主义原则,故刑法第39条规定,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予处罚。心神耗弱者的行为,减轻处罚。因此,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心神丧失者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根据审理的结果,认定被告人属于心神丧失者时,将宣判其为无罪。另外,检察院、法院对心神耗弱者的处理也一定是不起诉决定或者减轻刑罚。其结果就是,对不需服刑的触法精神障碍者的处遇将根据《关于精神卫生和精神障碍者福利的法律》(以下简称《精神卫生福利法》)的规定,不经患者同意直接强制其入住到普通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另外,精神卫生福利法规定,对由于精神障碍而有自残和他害之虞的精神障碍者,警官负有通报都、道、府、县知事的义务。据说精神障碍者出现违法行为时,不被检察院移送起诉就被采取强制住院措施的情况也比较多。并且,根据精神卫生福利法第26条的规定,按照矫正设施行政长官向知事的通报,有自残伤人之虞的精神障碍释放、出狱者也将被采取强制住院措施。强制住院和解除措施均需由拥有一定资格的精神卫生指定医生予以决定,现实中的日本,相当多的触法精神障碍者在刑事设施的拘留所、监狱以外的普通精神病院中,以治疗为目的,被作为强制住院患者而予以收容。60年代,70年代的强制住院患者约67万人,1985年约3万人,2002年为2767人。

但是,精神病院的开放化和精神医疗的地域医疗化正成为精神科医疗的主流趋势,被强制住院的触法精神障碍者在医院里引发的问题行为已成为医院的重大负担。有报告指出,由于普通医院关于精神障碍者各种人格障碍的治疗体制并不完善,发生过出院后再次触犯法律、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例。其结果导致了社会对精神障碍者和精神科医疗的误解。

2001年大阪市发生的精神障碍者实施的杀害8名学童的重大杀人案件为开端,为保障触法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和公共安全,社会强烈要求制定新的触法精神障碍者处遇制度。2003年,国会通过并颁布了与以前的强制住院制度相并存的《关于对心神丧失等状态下实施他害行为的人进行医疗和观察等的法律》(以下称为《医疗观察法案》)。该法案规定,在心神丧失等状态下,有杀人等6种重大伤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将经过重新精神鉴定的审判程序后,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因国家对指定医疗机构投入了巨额的预算及大量职员,由多种职业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的,进行高质量的作业疗法、行动疗法等各种精神疗法成为可能。为了使法院裁定出院后的精神障碍者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在法务省管辖的各地保护观察所也设置了被称为重返社会辅导官的新官职。上述危险性精神障碍者住院、出院裁定的法律程序建构以及出院后的过程观察和援助体制,在日本是划时代的事件。另外,真正引进对危险人群的处遇所必须的数据统计的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方法,在此也应特别提及。法律的实施和指定医院内及出院后的治疗实际成果,能否达到日本精神科诊疗的全部治疗效果,对此,相关人士予以期待。

1、精神障碍者的犯罪件数

2005年因触犯普通刑法而被提起公诉的38.6955万嫌疑人中,患有精神分裂症、中毒性精神病、智障、精神病质以及其他精神疾病的为962人,疑似精神障碍者为1,449人。

 

 

 

 

 

 

1显示根据罪名分别提起公诉的人员。(2006年犯罪白皮书)

1

罪名

总数

杀人

强盗

伤害

暴行

胁迫

强奸强制猥亵等

放火

盗窃欺诈侵占

其他

起诉人员总数(A)精神障碍者等(B

精神障碍者

疑似精神障碍者

B/A(%)

386,955

2,411

962

1,449

0.6

,338

121

52

69

9.0

3,844

55

20

35

1.4

41,100

470

210

260

1.1

1,522

25

11

14

1.6

5,676

79

45

34

1.4

791

110

43

67

13.9

298,184

1,148

407

741

0.4

34,500

403

174

229

1.2

 

2、刑事程序

2显示2005年对被认定为心神丧失者、心神耗弱者分别根据罪名、精神障碍名称所做的处理结果。(2006年犯罪白皮书)

2

        

   

    

       

心神丧失

心神耗弱

心神丧失

心神耗弱

(减轻处罚)

         

 

811

100.0

745

(91.9)

370

(45.6)

375

(46.2)

66

(8.1)

1

(0.1)

65

(8.0)

(罪名)

          

强奸强制猥亵

           

           

           

           

 

81

22

103

194

20

391

 

68

20

85

178

18

376

 

58

13

78

92

12

117

 

10

7

7

86

6

259

 

13

2

18

16

2

15

 

-

-

-

-

-

1

 

13

2

18

16

2

14

(精神障碍名称)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癫痫

酒精中毒

麻药、兴奋剂中毒

智障

精神病质

其他精神障碍

 

515

69

7

28

14

35

6

137

 

492

56

7

24

12

23

5

126

 

265

18

2

14

2

7

1

61

 

227

38

5

10

10

16

4

65

 

23

13

-

4

2

12

1

11

 

-

-

-

-

-

-

1

-

 

23

13

-

4

2

12

-

11

 

 

3、刑事设施里精神障碍服刑人员及其治疗体制

最近几年刑事设施的处遇制度正发生很大的变化。

关于服刑人员的处遇,由2006年施行的《关于刑事收容设施和被收容者等的处遇的法律》(以下称为《刑事收容设施法》)取代了1908年制定的旧监狱法,旧监狱法于2007年被废止。这部新法,明确规定了被收容到刑事设施里的被收容者的权利以及刑事设施的权限范围。对于服刑人员的处遇原则,规定了“根据当事人的个人资质和环境特点,力求依靠其自觉性唤起其改善重生的积极性并培养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了实现上述立法目的,现在开始重视引进吸收了各种人文科学成果的处遇制度以及社会各机构间的紧密协作。刑事设施职员的意识开始转变,职员们在进修设施和监狱里认真地学习精神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护理学等各领域的专业知识。此外,为了对释放人员继续实施处遇措施,包括法务省管辖的保护观察所、警察以及地方自治组织等各机构间的联络、协作机制正在被不断强化。由于在旧监狱法下充分实施改善处遇机制非常困难,因此,现在开始采取具体对策,如对药物犯罪服刑人员依赖症的正式治疗、基于认知行动疗法对性犯罪者处遇制度以及释放后的再犯防止对策。同时,关于刑事设施的整编也正在进行,2007年新设了2处根据障碍类型、症状轻重而实施不同处遇机制的精神科诊疗设施,用于集中收治未达到医疗监狱收容程度的精神障碍者。下一年,将再新设1处此类机构。医疗监狱的改建也正在逐步推进。

在整个日本有75所独立的刑事设施,共计收容80,595人。其中,已决服刑人员为71,782人,未决被告人为8,813人。(截至20074月末)

关于刑事设施中的精神障碍者处遇制度概述。被送进监狱的精神障碍者由国家和刑事设施负责治疗。每个刑事设施中至少配备一名医生。他们不负责身体疾病的治疗,同时也负责轻度精神疾病的诊疗。在普通监狱难以诊疗的服刑人员,将被转移到分布在全国的4处医疗监狱。其中,东京的八王子医疗监狱和大阪医疗监狱负责身体及精神科诊疗,名古屋近郊的冈崎医疗监狱和北九州医疗监狱负责精神科专科诊疗。截至200771日,进入全国4处医疗监狱的精神障碍服刑人员为381人。

对于精神分裂症等狭义的精神疾病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一律被认定为属于无责任能力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经过对行为人犯罪行为之时的病情、犯罪前的生活状况、犯罪的动机、样态等因素的综合考虑而被认定为具有责任能力因此被起诉,其中受刑罚处罚的事例也很多(参照表2)。同时,被刑事设施收容后,也曾发现过狭义的精神病患者。因此,此类精神疾病患者必然在监狱中也存在,且在刑事设施内接受治疗。为了治疗此类精神疾病,很多服刑人员被从普通监狱移送到医疗监狱,而在市内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情况极为稀少。因持有、使用及贩卖兴奋剂等违禁药物等罪名而入狱的人,占全体服刑人员的25%,实际人数超过15,000人,除了少数以营利为目的之外,他们中的大部分也是“药物依赖”型病人。目前,对药物依赖的治疗正成为监狱的重要课题。同时,此类病人中也有不少人因在刑事设施中出现中毒性精神病等症状而被移送至医疗监狱。同样,精神痴呆的服刑人员在拘禁状态下出现不适应情形时,也将被移送至医疗监狱。现在,最令日本刑事设施伤脑筋的是高龄服刑人员的剧增。近几年,由于老年人犯罪率上升,结果导致新进入刑事设施服刑的高龄服刑人员不断增加。精神痴呆与已收容的长期刑的高龄服刑人员加在一起,截至2006年末60岁以上的服刑人员为8,671人,已达到全部服刑人员的12.3%。由于高龄而导致身心衰弱,加之被置于剥夺自由的非常环境中,他们会表现出各种各样的精神症状。他们使得刑事设施的任务数量不断增加,医疗费用日趋紧张。同时也使得确保其被释放之后受到照顾变得日益困难。

目前,在刑事设施和少年设施中工作的相关医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编制是医生332人,护士278人,其他医疗专业人员102人。除外,还有593位取得了准护士资格的公安职职员[]也作为相关的医疗实务者辛勤工作着。

由在刑事设施和少年设施中工作的相关医务人员组织的日本矫正医学会,现正成为专供研究和进修之用的场所。学会理事长曾表述说:“我们的职责就是适当地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教育无知者,治病救人!”

 

2部分:北九州医疗监狱的治疗处遇制度

1、历史沿革

北九州医疗监狱是日本最具历史的医疗监狱。1946年,在福冈县北九州市(当时福冈县小仓市)利用当时旧的陆军监狱开始实施收容业务。

之后50年,虽然名称、建筑物、收容分类、组织、职员构成等有所变化,但作为全日本收容最危险、难以治疗的精神障碍服刑人员的处遇设施,其业务一直持续开展。不过,占地面积狭小、原有建筑老化的问题使得收容及治疗上产生很大的困难。

1997年,迁移至现在的位置,总建筑面积扩大到76,345。从第二年开始,在不影响收容业务及治疗处遇的同时,新建工程全面开始。2003年,全部的病房大楼、诊疗大楼、劳作工厂完工。其中,诊疗大楼和二个病房大楼作为精神科病房楼得到厚生劳动省的高度认可。而政府办公楼、礼堂、疗法大楼等工程也将在今后陆续开工。

 

2、职员构成和设施构造、设备

1)职员构成

截至200741日,职员编制125名,明细如下:

监狱长(医生)1名,公安职职员18名,干部以外的公安职职员85名,监狱长以外的医生4(目前1名缺编),护士12名,药剂师、营养师、X射线技师、临床检验技师各1名,行政职员1名。另外,非专职职员11名,自民间企业的派遣职员9名。

2)设施构造、设备

基于治疗上的必要性,全部精神障碍服刑人员均被单间收容。

为缓解精神障碍服刑人员的拘禁感和闭塞感,在建筑物的构造及内部设备方面想尽各种办法以使职员们实施相关治疗变得更加可行、有效。例如,除去地面上的强力混凝土,改为铺设大面积的草坪。在可以进行垒球比赛的运动场周围种植上樟木、樱花、玫瑰等绿色植物。建筑设计方面,建筑物原则上为平房,各建筑物之间预留出绿色空间,走廊和居室可以大面积自然采光。出现服刑人员失禁等情形时可以24小时洗浴。同时,对于有自残、他害之虞和自杀企图、动机的服刑人员专门提供了10间保护室。另外,为了防止食物中毒,厨房按照最高卫生标准设计,可以烹调制作各种病人的伙食。

为营造适宜治疗的氛围,诊疗区域的候诊室、诊察室、医疗处理室、集中治疗室的布局均按照普通医院的结构进行调整。设置了可做胸腔手术的手术室和专为结核患者的隔离室。为了肢体残疾人的康复和痴呆老人的照料还建有专门的治疗室, 其建筑构造可以使他们安全、无障碍地进入浴室。院子中央设计成适合身体机能下降的人和自闭症患者使用的小运动场,在那里可以做园艺和放养宠物。

 

3、收容对象

总收容定员300名,其中精神障碍服刑人员230名,从事劳务的服刑人员70名。

精神障碍服刑人员,是指被收容到冈山县以西的各刑事设施里的成年男子中被判有期徒刑的,且患有精神疾病、被认为需在专门设施内予以治疗的服刑人员。2005年、2006年入狱的精神障碍服刑人员分别为58名、60名。同年度的出狱者分别为55名、59名。其中,因被认定为 “有自残伤人之虞”、按照精神卫生福利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住院措施的,分别为13名、17名。全体人员于刑期届满时出狱。劳务服刑人员如无犯罪倾向,且为初犯者,将由九州各刑事设施送过来。另外,为应对这几年全国性的过剩收容,收容初犯服刑人员仅50名左右。

截至2007731日,在收容人员中,精神障碍服刑人员110名,其他的服刑人员122名,合计为232名。

精神障碍服刑人员病名、人数如下图所示。

 

人数

由物质引起的相关障

37

精神分裂症、分裂病型障碍及妄想性障碍

30

情绪感情障碍

精神迟滞

14

血管性及详细不明的痴

癫痫

拘禁反应

10

质性精神

其他的精神及行动障

合计

110

 

精神障碍服刑人员罪名、人数如下图所示。(截至2007731日)

 

人数

 

人数

杀人

41

强盗杀人

10

杀人未遂

伤害致死

强盗、强盗致伤、强盗未遂

10

强奸

强制猥亵

放火

恐吓

使用兴奋剂

盗窃

24

诈骗

损坏财物

合计

110

 

4、治疗和处遇

1)治疗和处遇的核心

在旧监狱法的实施过程中,北九州医疗监狱的全体职员将工作目标理解为“让患病的精神障碍服刑人员顺利服刑,使之恢复名誉”。但是,想让这些因疾病侵袭或不幸的成长经历而导致显著精神障碍,长年生活在不正常的社会环境中,背负太多缺憾的精神障碍服刑人员顺利完成服刑,不用说服刑人员,就是对职员来说也是个严酷的课题。为攻克这个课题,能够在监狱这种严肃环境下进行精神科治疗,其关键因素就在于设施整体的氛围,即全体职员都要拥有这样的信念,“服刑生活可以减轻精神障碍服刑人员痛苦,要进一步发掘和提高他们重返社会的可能性”。于是,公安职职员和相关医疗职员打破专业界限, 形成浑然一体的团队,把药物发放和作业疗法的刑罚工作与改善工作、日常生活指导、集体精神疗法、个别面试指导、个别专业教育、余暇时间等进行有效的搭配、组合,极为耐心地教育服刑人员,使之逐步恢复健康。同时,来自于民间的宗教专家和一些有识之士的援助也发挥了巨大的力量。

在新的刑事收容设施法中,刑罚的执行被认为是“力求依靠其自觉性唤起其改善重生的积极性并培养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因此我们确信,今后北九州医疗监狱的队伍还将会不断增加新的专门技术职务,同时,随着社会上最新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被引进,也将使我们的处遇措施的内涵变得更加丰富。但是,我们认为,在旧监狱法实施下的全体职员的浑然一体感、饱满的职务热情,即使在新法施行后,也会作为治疗处遇机制的核心而继续存在。

北九州医疗监狱承担治疗处遇工作任务最重的是,占全体职员大部分的接触精神障碍服刑人员最频繁且距离最近的公安职职员。他们在从事警戒工作的同时,不分昼夜,随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及其变化、倾听他们的诉求、引导有效的交流以及进行生活指导。他们摆正作为精神科治疗处遇者的态度,向医疗团队的医护人员学习医学知识和技术,全面维系着设施治疗处遇机制的良好运作。为了提高公安职职员的业务能力,除了各种由设施内工作的医生、心理辅导师以及护士等举办的设施内的灵活多样的研修之外,还要求他们参观附近的精神医院、参加以精神科治疗相关人员为对象召开的各种进修研讨会。另一方面,所有医务职员均被要求树立一种“患者既是身患精神疾病的人,同时也是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的清晰理念,同时使他们深刻理解相关法律及实施规则。

下面介绍一个印象深刻的、能够体现团队医疗和设施整体治疗氛围重要性的事例,仅供参考。这是一个相隔数年又回到原工作地的职员的亲身体验,当他亲眼看到一名服刑人员在庭园里一边和护士浇花,一边在不远处和巡查中的笔者微笑着打招呼时,不禁发出一声惊叹。因为这位职员知道,那位服刑人员曾经是一个整日只会自言自语和莫名兴奋而长期无法走出保护室的患者。这仅是设施处遇方针确立后,处遇职员和护士共同协作,坚持不懈地把重病患者领出保护室去做园艺和扫除,在共度时光中令人惊奇地完成康复的一个小例子。这样的事例不断累积,更加激发了全体职员的工作热情,增强了职员间的凝聚力。

2)精神科治疗

现在,在岗的精神科医生有3名,护士12名。当前的诊疗目标是消除已经成为服刑生活障碍的精神疾病症状及阻力。初来此处时,很多服刑人员由于被羁押而发病乃至病情恶化,或者由于治疗中断而导致生命垂危。刑事设施既是拘禁场所,又是患者被处以刑务劳动的场所,在这种限制下却仍要把达到普通社会医疗设施同等的治疗成绩作为目标。

关于患者的诊断,除必须经职员判断外,如果被收容者希望得到诊断,可请现场的公安职职员经由护士向医生传达。或者,由被收容者直接向前来巡查居室和工厂的护士表达自己的要求。

收监之后的最初2周,每天固定由医生进行诊断。对新入狱者,也将向其传达“此处是治疗设施”的信息。同时,只要有机会就会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提醒他们,有规律的生活和工作将会使症状很快消失。另外,诊断的结果及医疗上的重要注意事项等,均通过诊断现场的公安职职员与居室及工厂负责人进行联络。由于已建立了完善的保安警戒体制,所以完全没有必要以镇静为目的而发放给病人过量的药物。

处遇审查会,根据病情改善的情况来决定处遇措施。对精神分裂症及癫痫等狭义的精神疾病患者来说,药物的发放是治疗的中心环节。因为对其采取刑务作业特别是工厂劳动时,存在由于人际交往紧张状态等而可能使病情恶化,故被要求予以慎重判断,考虑到其出狱后在医院和家庭的生活,最终以其能够在工厂工作为目标,实施相应的处遇措施。

对于以使用兴奋剂为主的中毒精神病患者,则通过药物的发放以求达到消除病情体验及抑制兴奋、冲动的效果,而由公安职职员负责的改善指导、生活指导及早期的工厂工作安排也是重要的治疗手段。同时,在合适的病例身上也曾实施过集体精神疗法。

对于缺乏因狭义的精神疾病和药物使用经历而产生的精神症状、同时在原设施难以采取处遇措施,需要反复使用保护室等被转移到此处的人,应在其兴奋高涨时及自杀意念较强时使用药物。另外,如在一开始即令其参加工厂劳动,可在早期阶段将其送返原设施。

对于在原设施有暴力行为、自杀企图、退化、绝食、失禁等行为而被送至此处的智障患者,处遇部职员以鼓励性的态度接近他们,并且极其细致地反复对其进行形象仪表、清扫个人房间、洗澡、寒暄方式等方面的生活指导。除处遇部职员这样坚持不懈的生活指导外,由于相应设施的齐备,护士还尝试将栽培园林、照料兔子等方法应用到治疗当中。同时,从2002年开始,对20多岁和30多岁的智障患者,采取由教育专门官进行个别的学习指导方式,在提高对象者的自我评价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对于年龄较小的智障患者,如果和较长刑期的高龄服刑人员以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收容者在同一个工厂工作,他们将比较容易适应。工厂工作的目标,就是使生活指导和个别专业教育产生协同效应、在人际交往技能的掌握及感情表现方面发挥出色的作用。

3)刑务作业

日本的大部分服刑人员是惩役刑的服刑人员,根据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惩役是拘禁在刑事设施内从事规定的劳动”。精神障碍服刑人员的刑务作业,按照古人“工作是天然的医生”的说法,被赋予作业疗法的地位。作业内容是用制作纸质工艺品和烧窑业,室内工作和工厂工作的比率大体上是64。指定作业是根据精神障碍的种类、程度、发病前的身体机能程度、年龄及有无并发症等情况而予以个别实施。而以精神障碍为理由不参加作业的人,平时不过78名。刑务作业确实达到了治疗的效果。刚刚入狱时,由于拘禁连锁反应、疾病体验等原因对现实的服刑生活认识不足,但参加简单的作业后,他们的注意力变得集中,关心点转向外界,意识更加清醒,身体的运动也变得活跃起来。如果病情得到改善,能到工厂作业时,就可以大范围地参加所内的各种活动,自由地欣赏各个频道的电视。同时,和工厂里其他犯人的交流也是改善人际关系方面的训练。得到公平处遇这种安心感和成就感,可以给他们带来较强的忍耐力,从而保证平静地度过一天。另外,能够获取作业奖金也可以强化其服刑生活的动机。

另一方面,对职员来说,通过患者的作业动作来把握他们的精神状态将变得更加容易,指导工作也将更加具体地贴近日常生活。

如果被确认存在幻听和妄想的症状,而到作业场所劳动有益治疗的话,患者将被要求前往作业场参加劳动。设施职员认识到,为配合恢复的阶段,或许应制定有助于进一步改善病情的作业计划。对服刑人员要求作业的正确性,而对产量原则上没有要求。患者拒绝作业是否必然属于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确属违规行为的话,经医生诊断后从精神医学的观点来看如果妥当的话,就将继续执行对患者的惩罚。

精神障碍服刑人员的作业获取的奖金(20077月出全勤人的平均额),工厂作业者平均每月3,371日元,室内作业者平均为2,065日元。

4)对兴奋剂犯罪者的戒除指导

在日本的刑事设施内,对药物犯罪者进行戒除指导一直在实施,而按照刑事收容设施法,对药物犯罪服刑人员的药物依赖进行戒除指导等被规定为义务。

在无法得到违禁药物的环境下,从使其体验服刑开始时就对他们进行戒毒指导。并且,在监狱里,他们应对高频度的粗暴言行也相对容易。刑事设施的这些特点,加上人们接受了刑罚并不能戒毒的批判观点,治疗性的戒毒指导开始被重视。人们已达成共识,使用药物是治疗疾病的需要,监狱的治疗不过是社会继续治疗的过渡和桥梁。对依赖症的最有效的治疗手段被认为是集体精神疗法。1997年,由附近医院积累相当研究经验的职员负责,开始在北九州医疗监狱施行集体精神疗法。参加成员要真诚地面对导致依赖性的经过、患者的苦恼以及给家庭、朋友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要学着用语言来表达自身的体验和感情,以期能够解决其在人际关系上遇到的障碍和在控制情绪方面的困难。实施集体精神疗法时,由药物犯罪服刑人员、精神科医生、护士、心理专家、教育担任职员,药物服用者康复团体组织Drug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 Center(瘾君子/嗜药者康复中心)成员一起参加。

5)对性犯罪服刑人员的再犯防止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