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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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研究状况及其未来的发展

 ——前任会长康树华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一年一度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在朝气蓬勃、蒸蒸日上的羊城——广州市隆重召开了,我代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对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广东省和广州市的各位领导光临,亲自指导,表示衷心感谢,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表示热烈欢迎。我们大家齐聚一堂,共同讨论加强犯罪研究,搞好预防犯罪,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作出贡献的问题。这是一个全国人民关注的课题。这首先应该归功于筹办与策划本届研讨会活动的广东省和广州市各级领导、广州市政法委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归功于夜以继日地为大会服务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同志和会务组的同志;同时也归功于在座的每一位代表不辞辛苦,克服各种困难,风尘仆仆前来出席会议。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对广东省各级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到会的同志们热烈参与与合作,表示诚挚的谢意与热烈地欢迎!

应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联席会议的委托,我代表学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一、学会已做过的几项主要工作

1997年第六届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以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又经历了5个春秋,此间,在犯罪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犯罪学逐步走向繁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面仅就学会几项主要工作做个汇报。

 

(一)编撰了《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丛书

根据我国犯罪学迅猛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生活尤其是刑事司法实践给犯罪学提出的新要求,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九五科研规划中,我们郑重地提出了出版犯罪学系列研究丛书的构想,丛书分为两个系列:一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系列丛书,主要探讨犯罪学学科本身的基础理论和方法问题;二是当前中国犯罪热点问题系列丛书,主要探讨社会上关注的犯罪热点问题。

关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系列丛书,经过一年的酝酿与讨论,拟定了《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丛书的编写大纲及要求。丛书共由12部组成,每一部自成一书,并共同构成一套大型系列丛书。各卷内容分别是:《刑事法学基本原理》、《刑事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实体法学》、《刑事程序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证据学》、《刑事检察学》、《刑事审判学》、《刑事辩护学》、《刑事执行法学》、《刑事立法学》。本丛书是一套大型的学术研究著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内容系统科学,材料翔实准确,文笔严谨流畅,引文规范统一。根据与群众出版社签订的合同约定,现已基本完成。

 

(二)参与立法活动

199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特派员参加会议,学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进行了讨论,代表们提出了如下建议:

1、关于法律名称问题。代表们认为该法律名称不恰当,建议的名称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法》、《预防少年犯罪法》、《预防犯罪法》、《少年家庭教育法》、《未成年人管理条例》等,但多数代表倾向称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

2、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制定本法很有必要,不管本法名称如何。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现代化文明国家应有的表征和状态,一般认为,初次实行违法犯罪的年龄越小,进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3、关于年龄的上限下限问题。《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少年,是指十四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规定,专家们颇多微词。至于未成年人的上限年龄规定为18周岁,代表们没有意见,问题是年龄的下限。首先是否应该有一个下限,其次是下限为14周岁是否合适。尽管与会代表对年龄是否应有下限,意见不尽一致,但均对下限年龄为14周岁表示置疑。许多代表建议以7岁年龄为下限合适。

4、关于本法的操作性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与会代表均认为本法(草案)的操作性不强,为此希望细化有关条文,增强可操作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代表们提出了许多良好的建议,这个草案的提出,反映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上的一个战略转变,即将以惩治为主的立法模式转向事前防范的立法模式的开始,它预示着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犯罪学预防政策的重要性,这将对我国刑事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犯罪学研究的春天正向我们走来。

 

(三)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628日通过,自1999111日起施行。

为了使全社会更好地学习、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在该法未公布之前,即组织人员撰写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答问》一书。全书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依据,紧紧抓住法律条文,设置了142题,对这部法律所包括和涉及的内容进行通俗、详细地阐述,并注意做到四点:一是理论上的深刻性和新颖性;二是内容上的广泛性和全面性;三是资料上的充实性和新颖性;四是文字上的通俗性和可读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628日通过,公布之后,本书于8月即由群众出版社出版,成为全国第一部宣传该法的著作。又在19998月由西苑出版社出版了由我主编、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共分上、中、下三卷260万字。上卷: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知识;三是青少年立法论。中卷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下卷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该书的出版,为宣传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大量的珍贵资料,推动和掀起了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高潮。紧接着又出版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读本》、《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法制教育读本》、《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答问》、《青少年犯罪与治理》等等10多本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方面的著作,积极参与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活动。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受第十二届国际犯罪学大会韩国组委会(由韩国前总理李寿成任主席,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具体负责)、国际犯罪学学会邀请,经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研究决定,于1998820日至29日派出了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教授为团长及副会长王岱、冯树梁研究员、孙铣教授、赵国玲副教授等来自全国各地司法部门和犯罪学教学与科研部门代表一行35人的代表团。代表团在参会和参加有关学术、访问活动中,积极地宣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治理犯罪的成绩,介绍了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与外国同行进行了各个方面的深入交流,加强了了解,增进了友谊。

国际犯罪学大会由国际犯罪学学会组织和有关主办国每五年召开一次。1998824日至29日于韩国汉城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犯罪学大会,是迄今以来首次在亚洲召开的大会。本届大会共有68个国家代表团和两个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代表人数共计1300多名,是本世纪末国际犯罪学界的最后一次盛会。

1、参加了专题研讨会

在会议期间的每一天,除召开了全体报告会和参观访问外,还就以下热点问题召开了166个专题研讨会,包括:树立正义与重塑羞愧感;家庭暴力与针对妇女的犯罪;法人、白领、有组织与跨国犯罪;死刑与体罚;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司法;判决指南与犯罪的社区监督;犯罪与司法的历史与比较考察;人权、种族主义和性别主义在刑事司法中体现;武器、酒精制品与环境,机会减少的政策;被害性与被害人学;警察、法院与狱政的私有化;犯罪学与刑事程序比较考察;凶杀与暴力犯罪预防;等等。

在这些议题中,代表们根据各自研究领域,广泛地参加了各专题研讨会。我国一些代表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七篇论文在七个专题研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即:康树华教授的《中国的犯罪状况及其对策》,冯树梁研究员的《孙子兵法与预防犯罪》;赵国玲副教授的《中国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司法制度》,牟君发副教授的《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张建明副教授的《对中国犯罪学发展与演进的新思考》,董新臣的《凶杀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其对策》,王大为副教授的《北京与其他十一个发展中国家城市被害性的比较研究》等,王大为副教授还应邀主持了一个被害人学与被害性的专题研讨会。这些中方参与的各项学术活动从各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学者与专家对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的认识与看法,并在会上发言与参会者进行热烈的讨论,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促进了中国犯罪研究成果与国外的交流,扩大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国际影响。

2、参加了多边与双边研讨活动

我国代表团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还参加了以下多边与双边的研讨活动:

----受本届大会组委会主席李寿成、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院长邀请,团长康树华与代表团秘书长王大为参加了一项圆桌研讨活动。在研讨中,分别与韩国方面、联合国副秘书长皮诺.阿拉奇、美国司法部部长助理劳瑞.罗宾逊、日本联合国亚洲与远东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研究所所长藤原藤一、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所长阿当姆.格莱卡就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及涉枪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使他们对中国在涉及以上方面的成功经验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希望进一步深入地看到有关中国情况介绍资料,以便于吸收与借鉴。

----参加了与国际犯罪学学会长汉斯.朱扼根.卡尔纳教授举行的双边研讨会。在研讨之前,我方向卡尔纳教授赠送了中国九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科研项目----“中国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专集。卡尔纳教授还应中方的要求,作了有关目前欧洲犯罪状况与趋势的报告。卡尔纳教授介绍说:目前,随着欧洲的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欧洲的犯罪也面临了五个突出的问题。其一是有组织犯罪问题,由于欧洲的一些国家目前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一些差异,有组织犯罪组织往往利用这些制度的差异所形成的真空地带实施犯罪。其二是非法移民问题,由于来自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的非法移民长期滞留在欧洲国家,给这些国家带来就业、居住环境等问题,并直接引发种族歧视等犯罪。其三是前苏联的解体,造成了生活在前苏联的大批德裔人返回德国。由于这一部分人德国语言不行,生存技能也不能适应新环境的需要,在生存危机的状况下不得不选择进行犯罪。其四是青少年犯罪依然严重,由于大学毕业生有相当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在生活无望之际,不得已犯罪。其五是高科技犯罪在欧洲有日益严重化的趋势,由于高科技的迅速发展,法律制度还不能及时地跟上时代的需要,因而一些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情况愈来愈严重。面对目前犯罪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欧洲各国须携起手来共同行动,才能取得实效。

----参加了与国际犯罪学学会科学委员会主席劳伦斯.舒曼教授举行的双边研讨会。舒曼教授还应中方的要求就美国目前制订犯罪预防政策的问题作了介绍。他认为:尽管目前美国国会议员在讨论制订犯罪预防法律时有不同看法,如有的议员认为犯罪预防根本起不到积极效果,还有的议员认为要想使犯罪预防起到好效果,唯一的办法是增加警力和提高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对此,他认为这些都是错误的。如果能从犯罪的区域分布、时间分布及犯罪人的行为特点上摸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就能取得卓有成效的预防犯罪效果。

----与韩国京畿法政大学校长、韩国矫正学会会长郑甲燮,该校教务处副处长李白哲教授,就韩国有关的矫正制度进行了座谈,使我们对韩国的矫正制度的分类、矫正的作法、矫正的效果有了一定的了解。

----与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留学的韩国警察和来华访问过的韩国警察进行了座谈。曾来华学习的韩国警察李希准等韩国警察主动邀请我方人员就中国的刑事法律与犯罪学教育与韩国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讨论,使我们认识到了两国相关教育的异同点。

3、参观与访问活动

根据代表团行前的计划与韩方的安排,代表团成员还分别走访了韩国一些刑事司法机构和教学与研究机构:

----参观了于1981年成立、有500名左右学生的韩国国家警察学院。该院院长李茂永、副院长兼教育长金成燮热情地接待了我方人员,带领我方人员参观校园、警察博物馆,观看了警院介绍的录像带,并进行了专门座谈。

----参观了韩国最高法院。我们对韩国最高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大法官资格情况、审判的程序及法庭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些了解。

----参观了韩国的永登矫正所。该所关押人犯1200名,管理人员373名。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新人教育;文化教育(包括初中、高中教育,大专、大学入学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学校教育;业余活动等,以促进被矫正者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人。

----参观了天安少管所。天安少管所成立于1938331日,负责收押20岁以下的男性初犯,并根据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类管教,韩国少管制度主要侧重于保证青少年完成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

----参观了韩国国立科学搜查研究所(即法庭科学研究所)。该所主要为警察局、检察院、法院提供有关证据。研究所现分为物化、生化、尸检、弹痕、毒品分析、书证、DNA等研究室,有关的仪器设备和分析手段都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通过参加此届国际犯罪学大会,使我们对目前各国和国际上所关心的犯罪热点问题的研究及犯罪学的发展动向有了较深入的了解。同时,向国外同行宣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成果,尤其是使他们了解了中国打击与预防犯罪的成功经验以及犯罪学在中国迅速发展情况,使国外同行感到中国的许多成功经验和犯罪学的理论与观点值得研究与借鉴。

 

二、关于犯罪学研究的现状

中国犯罪学研究是极其不寻常的,因为它几乎是从零起步的。正因为从零起步,所以才能有今天的犯罪学研究新局面:谈起犯罪学研究,确有一种令人自豪的繁荣感觉。但是认真思考也会有一种令人近乎虚假繁荣的现象。因为我们知道,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正处在刚刚走出第一步,仍然处于幼年时期,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为什么说我国犯罪学研究仍然处于幼年时期,尚处在不成熟的阶段呢?我们认为:

1、犯罪学研究已出版了许多版本的犯罪学论著,特别是出版了《犯罪学大辞书》,统一了犯罪学名词概念、科学体系,为犯罪学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真正扎根于实践的有分量的理论研究还不多。犯罪学研究就其本身来说,它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而我国犯罪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机制,都还没有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因而提不出切合实际需要的理论观点。要知道没有成熟的理论,就没有成熟的犯罪学。

2、犯罪学研究成果,近年来大量涌现,其中不乏佳作,但是具有基石性的、经典性的著作,尚很少见。

3、犯罪学家的地位在逐渐提高,在立法中也越来越重视发挥犯罪学专家的作用,但是犯罪学家的作用仍然仅仅限于智囊团的作用,在立法机构、决策机构中很少看到犯罪学家的身影。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犯罪学家都参与了刑事立法,促进了刑事法律的发展。然而,在我国参与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正成为难得机遇。这无论对国家立法,或者说对于犯罪学家来说,都应该是一个莫大损失和悲哀。应该说,没有一批犯罪学者参加国家的政治活动和立法决策,就不会有真正的犯罪学繁荣。

4、我国犯罪学界这些年来参与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越来越多,也有一些学者在国外讲学颇受好评,但真正在国际犯罪学界出名的人物屈指可数。比起其它学术界来说,犯罪学界更缺少大师级的选手参与国际交流和竞争。显而易见,没有在国际犯罪学界可以立足、成名的学者,也很难谈得上有成熟的犯罪学。

本届学术研讨,正逢5年换届选举,在下一届学会领导机构之中,将要补充一批很有实力的中青年犯罪学者,这是犯罪学繁荣的希望所在。我们这一代人行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21世纪的犯罪学繁荣,有赖于一大批有志于攀登犯罪学高峰的年青登山者。下面我具体谈一下关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

 

(一)关于犯罪的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并不同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犯罪的概念,实际上是揭示犯罪的本质,这些年学者们就这一问题进一步展开了探索。例如,有学者认为,犯罪概念在刑法学范围内是相当确定的,但在犯罪学理论中,应当如何定义犯罪,则存在多种不同看法。刑法学中作为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学中犯罪的本质并不具有同一意义。在刑法学视野中,社会危害性,首先是基于立法的需要,即作为立法者回答何种行为应当被判定为犯罪以及对所规定的犯罪应当如何处罚这一问题的依据而提出的。但作为刑事立法依据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客观性,而且也在于立法者对这种客观危害性的主观认定。因此,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本来意义的社会危害性,而只是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性的统一,是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统一。这决定了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只能戴着这层面纱去理解能表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各种法律要素。然而,从犯罪学角度看,对社会危害性的这种理解是很不适宜的,与犯罪学的研究任务和存在价值也是不相容的。犯罪学坚持从客观事实角度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以此确定自己的研究范围,是由其学科性质和所担负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因为,首先,作为事实性学科,犯罪学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什么行为应当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以及如何对规定的犯罪予以刑罚处罚的问题,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分析何种性质和表现形式的行为才应当被视为犯罪、形成原因如何,以及有效预防这些行为的途径和对策。因此,犯罪学为了解决自己范围的问题,在理解犯罪的基本内涵——社会危害性时,既不能附加具有阶级偏见的价值判断,也不能去考虑造成社会危害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何,而只能尽量从本来意义上去把握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范围和表现形式,将真正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其次,犯罪学在探讨犯罪的社会原因时,自然就会从是否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发生的角度,对体现统治意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评价,以期促进社会防范犯罪体制建立和完善。仅在这一点上,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仅不能被动接受刑法(学)对社会危害性的规定(理解),而且还要对其合理性和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实际功能基于自己的经验性研究作出分析和评价。犯罪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而是构成社会的人实施侵犯社会秩序的现实。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于刑法的规定性,正是犯罪学存在的特殊价值体现,也是犯罪学完成自己的任务和发挥其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i]也有的学者提出,对犯罪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与狭义、规范与事实、形式与实质等多角度分析。而实际上,一个社会的事实上的犯罪是相对确定的,许多情况下所谓的犯罪,均是主体依据自身价值观对事实上的犯罪的认知,这实际上是观念上的犯罪,并且在这种观念上的犯罪之中必然蕴含主体对应然犯罪的期待。刑法学从法律形式上将犯罪界定为触犯刑律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而从犯罪学的角度,犯罪的本质,由浅入深应当是: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刑法学犯罪的概念,为犯罪学犯罪原因的研究提供共同对话的基础,而犯罪学对犯罪本质以及犯罪原因的揭示,又构成了对刑法上的犯罪的价值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石。[ii]

(二)关于犯罪原因分析

有关犯罪原因的分析,曾是我国犯罪学理论的热点问题。以往争论所取得的进展,至少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进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犯罪,原因不应在社会之外寻找,至少,社会内同样存在着犯罪的各种原因;二是不再认为犯罪原因只是单一的,其他致罪因素都不过是条件而已,对犯罪原因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研究。这样的结论当然是有价值的,从解放思想这个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对于破除犯罪原因观方面的僵化思维,具有积极意义。在研究犯罪原因方面取得进展的第二个阶段表现在,学术界的研究不仅借鉴西方国家犯罪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而且注意运用有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使研究更加广泛、细致因而更为深刻。例如,有学者基于默顿的社会反常理论,提出:当代中国社会犯罪,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方面无以化解的紧张,以及其在个体生活中的投射。无以化解的紧张是犯罪的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力。具体地说:本命题侧重于犯罪原因的社会结构的探索,集中解析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方面,决定犯罪(率波动)的某些关键性的因素(宏观);以及这些因素在个体生活层面表现的核心因素,从而决定个体共时性犯罪行为(微观)。在宏观上,犯罪的核心概念是因变量犯罪率。中间变量为紧张、化解。紧张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失衡而淤积于社会的能量,由自变量意识价值与社会分层表述;化解是紧张能量的合理性释放,表现为有利于紧张能量释放的关键性社会因素,由自变量制度规范表述。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的增长主要源于意识价值、社会分层的失衡而构成的社会紧张,尤其是由于这种紧张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予以化解。它可以从转型期相应社会现象及其相互间关系的变化中获得经验性验证。[iii]

(三)关于犯罪对策

关于犯罪对策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对犯罪改造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针对行刑的教育化问题,有学者认为,行刑教育化是各国普遍认同的自由刑执行的价值取向,是行刑目的、策略、手段和趋势的综合体,并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刑事强制力,是建立在刑事制裁、刑罚报应、预防犯罪这些基本因素的基础之上的。行刑教育化在社会代价和经济费用上都是高成本的,这是其以刑罚为前提所决定的,但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挽回刑罚被迫付出的社会损失。然而,与长期的巨大的经济投入相比,行刑教育化的社会效益往往以间接方式实现,其效益不易被明显感受,西方对矫治制度的普遍失望,也反映了这一点。然而,如果排除了教育因素,社会所承认的肯定是更大的风险。行刑教育化有其正常值度,不同于社会教育。因此,希望以之救治犯罪,视改造为万能,就是不现实的。[iv]另有学者则认为,监狱行刑的目的,一方面受制于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另一方面又有自身的独立个性,监狱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改造犯罪人,使之成为守法公民,但同时又要兼顾一般预防,不能突破其界限,例如,减刑、假释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改造,既在于使其思想上消除犯罪,也在于使其体验刑罚痛苦,因惧怕不致犯罪。一般预防则应考虑把行刑手段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使监狱从封闭走向开放,通过行刑,不但能收改造犯罪之效,还能达到教育公众的目的。[v]

 

三、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趋势

展望中国犯罪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必须考虑下列三种主要历史背景。

1、中国犯罪学研究虽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积累了相当经验,但是,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具有较高层次的犯罪研究的理论体系,还不能说已经完全把握了我国犯罪的规律,许多问题还需要结合形势的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更何况在新的国内、国际形势面前,犯罪必然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进行研究。

2、从国内形势看,当前正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成为深化改革开放的消极因素和破坏力量。加强犯罪学理论研究,将会为更有效地治理各种犯罪活动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重大刑事犯罪,诸如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团伙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等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并有进一步严重化的趋势,特别是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犯罪的突出问题,如果不加强犯罪学理论研究,采取坚决的打击和预防措施,有组织犯罪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危害后果。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各种犯罪还将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特点,也还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这就为犯罪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更深的研究课题。

3、当今国际形势的急剧变化,也给犯罪学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随着东欧和苏联的剧变,旧的世界格局已被打破,但新的格局还未形成,世界正处在大的动荡之中。然而,就目前形势来看,随着科技事业的进步和迅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被人们称为地球村的时代日渐到来。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已超越了一国的范围,已经或正在发展为国际性犯罪。至于犯罪手段,早已没有国境可言。今日国际上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我国传统上没有的犯罪类型,早已有所发生。几年前,我国还没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那些犯罪现象,今天在我国已不是个别情况了。

进入21世纪,我们的犯罪学研究将是在上述历史背景之下进行的。我们要以过去20年来的研究成果为起点,重点研究一些举足轻重、带有根本性的大问题。当然这并不限制或排除我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21世纪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之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由于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而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要广泛开展应用理论研究,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实践服务,这是犯罪学理论发展的根本。今后的犯罪学研究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犯罪学性质与地位的研究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国内外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认识和见解,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2)认为犯罪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3)认为犯罪学是社会学与法学两门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社会法学。(4)认为犯罪学是综合性学科。这一观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笼统的综合性学科说;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以法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以社会学、法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5)认为犯罪学是独立的综合性学科。

综观在犯罪学学科性质和学科地位问题上的种种见解和观点,尽管他们都有各自合理的一面,但始终未能出现一种为多数学者接受的观点。因此,客观、科学、准确地指示和表达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一个意义重大的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理论研究仍需深化

犯罪学理论的发展是犯罪学发展的真正意义所在。中国犯罪学在20世纪的发展过程中,理论研究有进步,有成绩,但也有不足之处。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仍然应从理论上深入研究。

1、关于犯罪原因。

直至目前,犯罪原因研究方面的不足仍很明显,总起来说,把犯罪作为具体、特殊问题研究的多,而作为抽象、一般问题研究的少,因而使犯罪学界至今缺乏有说服力的一般原因理论。同时,在确定犯罪原因系统后,对犯罪原因系统各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分析亦不够深入。

2、关于犯罪现象。

1)针对技术型犯罪(包括高技术犯罪)的研究仍显薄弱。21世纪,随着中国科学技术文化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技能将有相应的提高,技术型犯罪(包括高科技犯罪)的数量将有明显的增长。但是,中国犯罪学对这一方面的研究仍很薄弱,理论分析不足,有针对性、效果明显的犯罪治理对策还太少。因此,中国犯罪学者在21世纪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人员流动增加,下岗人员增多,由这两类主体构成的犯罪类型已经呈现一定的规模、特点和规律,其危害也不可低估。目前学者们对此关注较少,研究不多,深度也不够,难以适应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显然,这也是需要引起学者们重视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3)加强黑恶势力向农村基层组织渗透的研究。近年来,农村的流氓恶势力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染指和渗透农村基层组织的情况时有发生。他们利用农村基层政权的力量,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稳定的新因素。黑恶势力向农村基层组织渗透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控制农村基层政权。例如,在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暴力威胁,或用物质拉拢、贿赂乡镇干部,操纵选举。二是以金钱贿赂等方法,在乡镇党政机关和政法队伍中建立关系网,寻求政治庇护。三是借助基层政权的力量,向农村经济领域渗透,强买强卖,垄断市场,强行收取保护费。四是依靠暴力称霸一方,使基层政权陷于瘫痪。五是两劳人员混入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有的基层干部已成为黑恶势力成员。总之,我们必须重视黑恶势力向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渗透这一危险信号,深刻认识其对农村社会安定、农村基层政权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加强研究,采取措施,对症下药,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

4)对于在国际交往中,乘改革开放渗入到国内的犯罪组织、犯罪类型及对策的研究仍很薄弱。目前,国际型犯罪组织正悄悄渗透到中国,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国际有组织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国际计算机网络犯罪、跨国犯罪等已初见端倪。而中国犯罪学对此则研究很少,有力度、有见地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犯罪学界对此应加强理论上的研究,借鉴国外治理此类犯罪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提出适用于中国的行之有效的防治对策。此外,更重要的是,中国犯罪学界应加强对犯罪现象而非仅仅是犯罪类型的研究,以从整体上把握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规律。

而无论是在犯罪原因,还是犯罪现象,亦或是犯罪对策的研究中,中国犯罪学都还缺乏一些能够牢固地支撑其理论体系的概念和范畴。因此,加强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开拓,抽象和确立一系列基本概念和范畴,并对这些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联系作出分析,是21世纪中国犯罪学界面临的重要任务。

3、关于犯罪的预防。

随着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各国的犯罪学者都先后把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预防犯罪上来。联合国多次召开世界性预防犯罪会议,呼吁各国对犯罪坚强预防和控制。各国不仅采取了预防犯罪的各种措施,而且还建立了专门的机构,从事预防犯罪的研究和实践。

在我国,对犯罪发生趋势的预测不仅是党和政府制定犯罪预防的方针和政策的依据,也是各级政法部门和综合治理有关系统正确执行犯罪预防方针和政策的客观依据。显而易见,只有对犯罪发展趋势做出正确的预测,才能正确地制订出预防犯罪战略和实施方案。而犯罪预测是否准确,关键在于对犯罪发生的规律及其因变概率的把握是否准确、是否掌握了犯罪预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理论。

近几十年来,国外许多国家兴起了犯罪预测学,我国近几年也有一些学者从事这方面研究。我们应该进一步研究犯罪预测及其相关学科理论,掌握犯罪预测技术,以便对我国21世纪初犯罪趋势作出短期、中期、长期的预测。为此,还必须对过去和现在的犯罪数字,作出准确的分类统计:定期定量地对某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犯罪类型、性别、年龄段和犯罪人、被害人、犯罪原因、犯罪后果作出跟踪调查,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情况、社区环境与犯罪的关系及其影响作出切实的判断,然后根据有关部门领导、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对犯罪发展的看法,进行综合研究,才可能对未来的犯罪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除对全国犯罪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之外,各地区也应该进行地方性预测和犯罪类型的单项预测。总之,加强犯罪预测的目的,是为了把预防犯罪工作建立在科学和有效的基础之上。

加强犯罪预防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心理预防。预防犯罪的核心是心理预防,其关键是教育人和提高人的素质。二是制定限制性防范措施。诸如事先明确规定一些以消除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漏洞,堵塞违法犯罪发生的行为规范,明文规定准许做什么,不准做什么等。三是制定惩罚措施。惩罚具有特殊预防的意义。既不能重惩轻防或重治忽教,也不能依靠严刑峻法的恐吓手段遏止犯罪。四是综合治理。要很好地研究如何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化、具体化、科学化、法律化。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这几年一个明显的趋势,这其中存在一个如何早期预防的问题,早期预防的思想,是目前世界普遍推崇的战略思想。怎样才能做到预防犯罪从小抓起,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开始,到中学、大学、在青少年进入社会之前进行防范教育,使青少年有抵制和预防犯罪的内在能力,一个十分重要的措施,就是要进行早期干预、早期预测、早期防范、早期挽救,早期消除产生犯罪的条件和因素。其中核心的一环就是要对儿童、少年以及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等等,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增强他们抵制外来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侵蚀的能力。在犯罪产生前,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后,都要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尽力消除犯罪隐患,制止犯罪延伸。此外做好基础性的预防犯罪工作,使家庭、学校、街道、单位几个方面形成合力,建立牢固的预防体制;如何做好总体预防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文化、劳动、城乡建设和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间的协调配合,为青少年的抚养、学习、成才、就业、婚恋、娱乐等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各个方面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使青少年不致因某些切身利益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导致畸形发展。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以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一种思潮,叫做与其治本不见效,反而不如治标。于是,环境预防论警力加强论警察快速反应预防论社区警务预防论等等预防犯罪的理论纷纷产生。这些理论从一个侧面提出了如何预防犯罪产生的问题,实践证明,其效果也是好的。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必须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这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它是我们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比较准确地阐明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之间的关系。绝对不能为国际思潮所困扰,偏离正确的方向。这方面还需要我们更多地从理论上加以阐述和论证。

(三)研究方法有待改进

20年来,中国犯罪学者运用思辨与实证的方法,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犯罪学界在研究方法上仍存在很大的不足,相当一部分研究没能很好地处理思辨与实证方法的关系。其表现是:要么过分重视实证研究,缺乏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的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即缺乏思辨研究方法的运用;要么过分重视思辨研究方法,而缺乏实证方法的应用。前者的主要危害是导致犯罪学缺乏必要的概念和范畴;后者的主要危害是不能提出切实有效的犯罪预测手段和防治措施。因此,中国犯罪学界还应积极探索思辨与实证的研究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的最佳结合,以使中国犯罪学研究方法有新的进步,更有力地推动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

(四)国内与国外犯罪学者之间的合作有待加强

犯罪学者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是保证犯罪学研究者整体素质提高的必备条件。只有做到这一点,犯罪学者之间才能够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将中国犯罪学研究推向新的高度。

1、国内犯罪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负有相同的历史使命感,中国犯罪学者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是无可置疑的。学术观点,知识背景与经历的不同,不应成为交流与合作的障碍。只有展开学术争鸣,培养自由民主的学术气氛,中国犯罪学才能在宽松的气氛中得以繁荣昌盛。

除了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外,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之间也应积极开展合作,摆脱本位主义,门派主义的影响,团结各种各样的研究者,共同努力,开展适当的、有益的学术交流,开拓犯罪学研究的新局面。

另外,由于犯罪学涉及的学科较多,除了专门的犯罪学研究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外,与其他各相关学科的学者也要进行交流和合作。从后者身上,犯罪学者可以学到本专业所不具备的知识,丰富自己的研究,力求在犯罪学研究中更有针对性,取得更大效果。

2、积极开展对外交流

当今世界已不再是封闭的世界,而犯罪也是一个全球的问题,因此,犯罪学研究不仅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任务,而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这就要求犯罪学者不能只注意本国的犯罪问题,也要放眼世界,对世界各国犯罪的发生原因、规律、特点、防范对策进行比较研究。这样,才能拓宽研究视野,开拓研究思路,取得更大的成果。同时,犯罪的全球性趋势以及一些国际性犯罪、跨国犯罪的发生和危害,也在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犯罪学者之间携手开展针对此类犯罪的研究。目前,我国犯罪学对外交流仍存在一些不足:对外开展交流活动还较少;对外交往中,注意吸收外国经验和理论,却忽视中国犯罪学理论的对外宣传,不利于扩大中国犯罪学在国际上的影响。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对此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总之,正确认识和开展犯罪学者之间的交流,促进国内外学者之间的合作,不仅会促进犯罪学的繁荣,更重要的是对中国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i] 张远煌:《犯罪理念之确立—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析》,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ii] 张小虎:《犯罪蕴意之透析》,载《东南学术》2001年第6期,第106页。

[iii] 张小虎:《转型期犯罪率明显增长的社会分层探析》,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91页。

[iv] 王利荣:《论行刑教育化》,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v] 杨殿升、余诤:《论我国监狱行刑的目的和功能》,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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